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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規定。

第二

公司項目部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購買、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護、檢驗、監督和管理應遵守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是指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空作業吊籃、門式(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公司擬負責全公司項目部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負責。

文章

公司項目經理(項目負責人)具體負責本項目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制定相關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第四條

公司項目部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采購、租賃、使用、安裝和檢驗,應接受公司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督和管理,也應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設備采購和報廢

第五條

公司所屬項目部或個人采購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合格產品。非生產許可的產品應有省級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證書。進口設備的采購應通過商檢並具有產品合格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采購:1。國家和本省市明令淘汰的;二、國家和省、市規定禁止使用的;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要求的;四、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

第六條

項目部為特殊工程施工開發制造的不定型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紙和設計計算書,並由公司技術部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公司所屬設備租賃公司或項目部購買的起重機械設備,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具有以下內容:1。原始資料,包括購貨合同、使用維護說明書、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二、設備履歷,包括歷次大修、改造記錄、運行時間記錄、日常使用記錄、安全防護裝置調試記錄和日常維護記錄、定期檢查和定期自檢記錄、事故記錄等。;三、設備存在的問題及評價等信息。

第八條

公司所屬的設備租賃公司應對租賃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安全性能檢測,合格後方可租賃。出租時,應向承租人出具檢查證明。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維護等方面的責任。禁止租賃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第九條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及時報廢:壹是國家和省、市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結構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3.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到原厚度的10%;四、有其他嚴重事故的。起重機械設備報廢後,不得使用或轉讓。

第三章安裝和拆卸

第十條

公司項目部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施工方案必須經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後方可施工。

第十壹條

項目部對從事建築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分包單位進行考核,分包單位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頒發的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專業承包企業資質證書,並按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分包建築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施工內容。

第十二條

項目部應按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本規定的要求,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分包單位進行檢查和監督,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和拆卸等活動,並對安裝質量和操作過程的安全負責。負責安裝起重機械設備的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應服從公司管理部門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部應提供擬安裝設備安裝單位的地質資料、施工方案和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三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設備安裝單位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操作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項目部負責編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裝或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並組織現場管理人員與安裝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五條

在安裝或拆卸起重機械和設備之前,操作員應檢查待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整性。作業期間,應設立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配備負責統壹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護人員,各工序定崗、定員、定責。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施工方案的拆裝流程。

第四章檢驗、測試和驗收

第十六條

每次安裝完起重機械設備後,項目部應要求安裝單位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在拆除單位和項目部移交起重機械設備前,項目部應委托具有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安裝好的起重機械設備進行檢測。檢驗合格後,會同檢測機構、安裝單位、設備產權單位共同進行安裝質量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收集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的設備安裝技術檔案,包括以下文件:1。安裝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安裝許可證和拆除人員證件。2.安裝或拆卸合同;三、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技術措施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四、安裝驗收資料;五、檢驗數據(檢驗報告)六。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十八條

檢驗單位向項目部移交的建築起重機械檢驗結果和鑒定結論,應由相關檢驗人員向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字。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在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中發現嚴重隱患時,應及時通知項目部,項目部應立即向公司安全部報告。

第二十條

對經建築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項目部應在設備的顯著位置放置或粘貼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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