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稅:有產權的個人出租房產稅征收範圍內的房屋。作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按出租房屋原值扣除30%後的殘值繳納房產稅,年稅率為1.2%;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團體、房管部門和個人在差額分配時應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對將房屋出租給個人居住的私有產權人,經房管部門備案並執行房管部門規定的租金標準的,可暫緩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擁有房屋產權,出租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按照房屋面積(含出租院落)和土地等級及適用的土地等級稅計算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營業稅:個人出租房屋市場按租金收入的5%繳納營業稅。月收入800元以下的個人出租住房,免征營業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市區7%,郊縣、鎮5%,其余1%。
5.教育費附加:個人在繳納營業稅的同時,應按已繳納營業稅的3%繳納教育費附加。
6.印花稅:個人出租房屋,應當適用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訂立的書面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千分之壹的貼花。稅額不足壹元的,加貼壹元。
7.個人所得稅: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不足4000元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8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月租金收入4000元以上的,按照月租金收入減除20%後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