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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主要有哪些形式?

分包、租賃、交換、轉讓和共享。

(1)分包。轉包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土地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經營權流轉給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承包人應按分包合同約定的條件對分包人負責(承包人將土地交由他人耕種不滿壹年的除外)。

(2)房租。租賃是指承包方在壹定期限內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權出租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租賃後,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租約約定的條款對承包人負責。

交換。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自身需要,將屬於同壹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土地進行交換,並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3)轉移。流轉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並經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承包土地經營權流轉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的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流轉後,原承包關系土地自動終止,承包期內原承包方的承包經營權部分或全部喪失。

(4)持股。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模式的承包方之間為了發展農業經濟,以土地承包經營權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組建股份公司或合作社,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除上述形式外,還可以采取其他流轉方式,但無論采取何種流轉方式,都需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進入流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