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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中關於采光的規定

壹、光房子的權利有哪些法律規定?

(1)《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建造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2)《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相鄰所有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大城市居住建築日照標準為嚴寒日2小時以上,冬季至日日1小時,冬季至日日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2小時;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降低相鄰原日照標準;舊區改造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寒冷天氣日照時間1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采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第二,房屋采光問題,開發商有責任嗎?

房子采光有問題,開發商需要承擔責任。采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從外界獲得適度光線的權利,是壹種依附於建築物的權利。住宅采光權不可侵犯,業主采光受到實質性影響是關鍵。大城市居住建築日照標準嚴寒≥2小時,冬季至日≥1小時,冬季至日老年人居住建築日照標準不應低於2小時。

三、如何維護建築物采光權

(1)為有效保護居民合法權益,防止項目建設單位對模擬論證中未受影響但項目建成後確實受影響的居民拖延補償,項目建設單位可繳納壹定數額的保證金,由政府相關部門或居民代表會同政府相關部門設立專門賬戶管理保證金。工程竣工後,將根據現場測量結果進行合理補償。除直接貨幣補償外,建設單位或開發企業還可以回購受亮化影響的住宅房屋,或通過置換給予安置;

(2)因工程施工造成寒冷天氣8:00-16居住建築日照時數不足3小時的,由工程建設單位與居民協商按采光影響程度進行補償,寒冷天氣8:00-16日照時數不少於3小時的,不予補償。因工程建設影響周圍居民住宅采光而發生的糾紛,由工程建設單位與居民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關於房屋采光權法律規定的相關知識的詳細介紹。相信通過閱讀整篇文章,妳對住宅采光權有了初步的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