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堵塞或者封閉消防通道的,責令單位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給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強制拆除、清除、隔離等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由此可知,在火爬面上停車是被派出所處罰的。任何阻礙消防行為的人將被處以警告和罰款。
第壹,把握職場與周圍環境的關系。
1.登高作業場地必須是硬地面,承載能力要滿足大型消防車的載重要求。應設置直接進入登高作業現場的消防車道。
2.登高面和登高作業現場應避開影響登高作業的架空電力、通訊、電車管線。
3.攀爬作業場地應設置在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避免與市政管線、道路、綠化發生沖突,攀爬作業場地應盡可能設置在用地紅線範圍內。
4、要安排好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的位置,避免消防車供水和登高作業的沖突。
二、掌握登高作業現場的設置形式
現行規範沒有規定攀登場地的大小。對於高層建築,壹直采用18×18米的爬升場地。為更加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資源,降低土地利用率,降低投資成本,消防車登高場地可根據建築物高度等實際情況,與登高作業面環形通道結合,並適當增加道路寬度作為登高作業場地。
1.確定車道離建築物的距離和寬度。為保證緊急情況下車輛的交叉並考慮梯車的腿跨,車道寬度宜設置為6-7.5m;根據火災實戰經驗,車道與建築物的距離不應小於5m,最大距離可根據建築物高度和當地消防隊登高雲梯車的裝備情況確定。
2.登高作業場地上方的起重車作業範圍內不得有架空管線、高大樹木、路燈等障礙物。消防車道附近應有消防車取水的設施,該範圍內不應有影響消防車停放的地下車庫和人防工程出入口。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堵塞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圈占、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