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條* * *非營利性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的擔保人,其提供的擔保無效,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購買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公共設施,以該公共設施為標的物設定的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等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物權;
(二)將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作為自身債務的擔保物權;
(3)用質權對自己的債務進行質押。
當事人主張擔保無效的,登記為營利性法人的民辦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