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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法院查封期間,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查封時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在這個問題上有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在此期間不能轉讓。另壹種觀點認為,可以轉讓但不能轉讓。第壹種觀點的理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查封期間的土地不能轉讓,因此不能轉讓。第二種觀點的理由是:1。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是壹種債權行為,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是壹種物權行為。登記只針對物權變動,不針對合同本身。未登記的是物權變動未生效,但這並不影響合同本身對於創設和轉讓物權的效力。2.查封的財產只是在流通上受到壹定的限制,並不是標的物本身的法律性質決定了其永遠不能轉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八條規定,被執行人自行申請變賣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但應當監督其在規定的期限內以合理的價格執行,並控制變賣價格。這壹規定表明,被扣押的財產並非絕對禁止流通,但在法院允許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轉讓。3.《物權法》第1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關於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法律明確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時間。基於三個原因,認為可以轉讓,合同有效。我同意第二種觀點,請大家各抒己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