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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查封的房產是否禁止出租?

在查封過程中,C找到B,提出出租門面做服裝經營。

【案例分析】異議:債務人能否對法院查封的標的物行使租賃權有兩種意見:

壹種觀點認為,扣押期間,債務人喪失對扣押物的處分權,扣押物的租賃權被否定。

另壹種觀點認為,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在有利於償還債權的情況下,債務人應當取得出租扣押物的許可。

分析: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因扣押物的租賃而產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但租賃關系是債法調整的對象,租賃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且查封實施後,訴訟、執行本身等債權確認程序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進行。限制扣押物的出租,必然導致扣押物長期得不到利用,影響債務人的正常生產經營。

2.在司法實踐中,“活封”措施也被廣泛采用。事實上,第壹種觀點並非壹無是處。就不動產而言,債務人在被查封的財產上建立租賃關系的,需要基於物權效力強的債權原則保護承租人,即“買賣不破租賃”。這樣,在拍賣或者變賣查封的對象時,可能會因為租賃關系的存在而影響執行的效果。但為了物盡其用,盡可能方便對扣押物的管理,債務人行使租賃權時宜采取具體分析的態度。只要不是用於以後難以移動的目的,只要租期不跨越被扣押物的價格變動期,就不應該過度幹預。對於查封前已經出租的不動產,查封後需要續租的,也應適用上述原則。原則上,動產的租賃應限於耐用的非消耗性物品。

【案例結果】筆者認為這需要結合具體情況來分析,在有利於償還債權的情況下,應當取得債務人出租扣押物的許可。

【相關法律法規】1。扣押物的租賃產生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關系。但租賃關系是債法調整的對象,租賃不會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而且查封實施後,訴訟、執行本身等債權確認程序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進行。限制扣押物的出租,必然導致扣押物長期得不到利用,影響債務人的正常生產經營。

2.在司法實踐中,“活封”措施也被廣泛采用。事實上,第壹種觀點並非壹無是處。就不動產而言,債務人在被查封的財產上建立租賃關系的,需要基於物權效力強的債權原則保護承租人,即“買賣不破租賃”。這樣,在拍賣或者變賣查封的對象時,可能會因為租賃關系的存在而影響執行的效果。但為了物盡其用,盡可能方便對扣押物的管理,債務人行使租賃權時宜采取具體分析的態度。只要不是用於以後難以移動的目的,只要租期不跨越被扣押物的價格變動期,就不應該過度幹預。對於查封前已經出租的不動產,查封後需要續租的,也應適用上述原則。原則上,動產租賃應限於耐用非消耗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