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租賃權屬於用益物權。

租賃權屬於用益物權。

租賃權不是用益物權。租賃權是承租人對他人所擁有的東西享有排他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非所有權人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專屬權利。

(1)租賃權

租賃是指壹方將特定物品交給另壹方使用收益,另壹方支付租金,租賃關系終止後返還租賃物品的合同。租賃權是指承租人對他人所擁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專屬權利。

(二)用益物權

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以及用於養殖、捕撈的水域、灘塗使用權)都是用益物權。

第二,租賃權與用益物權的比較

1,兩者都是針對物的使用收益的權利;

2.兩者都是基於對物的占有;

3.用益物權的客體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租賃權的客體也是動產和不動產;

4.用益物權和租賃權都是基於債權合同,都是占有他人的財產。租賃權的內部結構完全符合用益物權的要求。將租賃權固定為法定用益物權,可以扭轉租賃權是債權但本質上是物權所造成的壹些不妥當和尷尬的局面;

5.租賃權以租賃合同為基礎,所以在性質上,租賃權是壹種債權,但租賃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等物權特征。

第三,用益物權的特征是什麽?

1.目的效用。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使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其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和收益他人的全部財產,即在壹定範圍內支配他人的財產以追求其使用價值。相應地,用益物權的內容主要是行使使用權和收益權。

2.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是壹種獨立的財產權,是對所有權的壹種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權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獨立支配所有權人財產的排他性權利,是壹項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可以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項權利的特定控制範圍內對抗包括所有權人在內的所有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比如,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獨立使用土地建造和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3.對象的限制。對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有三:壹是用益物權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存在形式或使用形式的變化會直接影響甚至使用益物權人的利益受損。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要耕種,要種植,要養殖。如果土地已經變成沙漠,無法耕種,就無法設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擔保權益要求擔保物具有交換價值;第二,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為主。在法律制度史上,用益物權的範圍壹般較廣,可以擴展到壹切法律事物。法國和瑞士法律中的用益物權在動產和不動產上仍可設立,但德國、日本和我國臺灣省的用益物權主要以不動產為標的物,不適用於動產。有些國家的法律甚至直接規定不能在動產上設定用益物權,只能設定債權,比如租賃權。我國《物權法》將用益物權的客體限定為動產和不動產。擔保權益可以在動產和不動產上設立;第三,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物的實際占有為基礎,否則無從使用和受益。擔保權益不要求權利人直接占有標的物。比如在抵押中,抵押權人並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法律依據:

民法

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依法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三百二十四條國有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條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因征收、征用導致用益物權人有權獲得補償,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滅失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