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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租的流程是怎樣的?

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賃房屋的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的行為,包括以聯營、承包經營、合作經營的名義將租賃房屋交付他人使用,取得租金性質的擔保收益,都屬於轉租。

1.原承租人征得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將其原租住的房屋部分或全部搬遷。

2.原承租人與承租人簽訂轉租合同。

3、轉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賃證到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房屋轉租合同登記。

4.取得標註並蓋章的房屋租賃證原件,繳納相關稅費。

轉租條件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方,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方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手續,並提交備案材料:

(1)房地產權屬證書或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