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通知的送達日期為合同終止日期。如果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不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的具體時間,可以在判決理由中予以明確。
(2)當事人壹方未通知對方,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解除合同的判決。
(3)雙方對是否解除合同有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主張解除合同的壹方無權解除合同,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雙方在訴訟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共同約定的日期為合同解除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撤銷權的行使期限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權利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行使撤銷權的期限,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壹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壹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合同終止;如果通知寫明債務人在壹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合同自動終止。如果債務人未能在該期限內履行債務,合同將在通知規定的期限屆滿時終止。另壹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壹方在未通知對方的情況下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起訴狀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