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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地方法人人壽保險公司

壹、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1)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尊重自然、統籌兼顧的基本要求,立足當前、著眼長遠,充分借鑒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成功經驗,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創新體制機制,把恢復重建與生態修復、城鎮化建設、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結合起來,把“輸血”與“造血”結合起來,優先解決受災群眾最關心、最迫切的問題,進行科學評估。

(2)基本原則。

參照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政策措施,支持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根據受災地區屬於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將加大支持力度,爭取災後恢復重建的最大效益和最佳效果。

壹是中央統籌,總量包幹。根據災害損失規模、災後恢復重建需求、地方財力、捐贈資金等情況,,統籌現有各類財政資金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對地方政府實行包幹,綜合運用各種政策,使政策安排、資金投入和重建規劃相互銜接、相互配合。

二是突出重點,兼顧壹般。重點支持重災區居民住房、公共服務、地質災害防治、基礎設施和產業恢復重建,兼顧壹般受災地區城鄉居民受損住房恢復重建。

第三,地方政府為主,各方支持。弘揚偉大的抗震救災精神,把國家支援、社會救助、群眾互助和生產自救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和群眾的主體作用,充分調動市場和社會力量,努力形成災後恢復重建的合力。

第四,精打細算,講求實效。統籌落實各項政策措施,合理安排各類資金,創新體制機制和思維方式,把錢花在刀刃上,不搞超出國家條件和標準的建設,確保效益最大化。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使用合法合理。

二、主要政策

(壹)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根據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標準,並考慮魯甸災區實際情況,中央財政安排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全部給予地方,由雲南省統籌安排使用。財政部應制定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確保資金安全、規範、有效使用。

雲南省應通過調整支出結構,將財力集中用於災後恢復重建。各類捐贈資金要統壹納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雲南省要統籌安排災後恢復重建。引導紅十字會、慈善機構等公益性社會組織認可或用捐贈資金承擔重建計劃內的項目。通過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等方式籌集災後恢復重建資金。

(2)稅收政策。

1.減輕企業稅負。

(1)受災嚴重地區虧損嚴重的企業,災後恢復重建當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災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獲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準的減免稅和附加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災區農村信用社五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災區企業和單位或支援災區重建的企業和單位,三年內不能滿足國內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材料和設備,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2.減輕個人稅收負擔。對災區個人接受的捐贈、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資金、參加抗震救災壹線人員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的標準,免征個人所得稅。

3.支持基礎設施、房屋和建築物的恢復和重建。

(1)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的住房建設用地,轉讓時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

(二)因地震倒塌房屋的農民占用的耕地,在規定標準以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

(三)政府建設的安居房,對簽訂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產權轉讓文件、房屋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4)受災居民購買保障性住房免征契稅;對因地震損壞的住宅房屋,應繳納而未繳納契稅的,不征收契稅。

(五)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經有關部門認定的因災損毀的房產和土地,在災後恢復重建當年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被批準免稅的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

4.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

(1)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捐贈本單位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企業和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三)對直接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捐贈財產(物品)的產權所有人書寫的產權轉讓文書,免征印花稅。

(四)新購置的專門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並能提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專用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征稅的特種車輛,予以退稅。

5.促進就業。

(1)鼓勵受災地區人口有序向城鎮轉移。重災區企業招用因地震失去工作的當地人,與其簽訂壹年以上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確認後,按照實際從業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定額,依次抵扣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提高3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對嚴重受災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個體戶,以及因地震災害遭受嚴重損失的個體工商戶,按照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依次從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中扣除。限額標準最高可達20%,由雲南省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1.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單位和個人免征後期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和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企業及相關經營者免征屬於中央收入的民族電影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雲南省要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減免重災區屬於地方收入的政府性基金。

2.減免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征屬於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在災區註冊的法人機構和在災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包括在災區註冊的法人機構和在災區的分支機構)均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在災區註冊的法人機構和在災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水資源費由中央分成,三年內不上繳。雲南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減免中央層面批準作為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省下達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4)金融政策。

1.支持金融機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加快基層金融網點修復,鼓勵災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補發、轉賬費用。

2.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信貸投放。

(1)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系統內信貸資源調劑力度,優先支持災區信貸需求。

(2)根據災後恢復重建的實際需要,適時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災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在正常支農支小再貸款利率基礎上分別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實施傾斜準備金政策,下調災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受災地區誠實守信借款人災前已發放但災後不能按期償還的各類貸款,201,2015年7月36日前不催款,不罰息,不視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災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充分考慮借款人的實際情況,積極采取各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四)加大對重點基礎設施、特色優勢產業、小微企業、“三農”和因災失業人員的信貸支持。對災區失業人員和吸納受災群眾就業達到壹定比例的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支持。

3.加強信用環境建設。

(1)加快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礎信息的整理核實工作;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應當另立賬戶;依法確認和保護被害人賬戶內資金和金融資產的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於符合當期核銷條件的貸款,應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進行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有效重組因災產生的壞賬,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3)充分利用櫃臺、媒體等有效渠道,加強政策宣傳,強化還款意識,使受災群眾充分認識到災後恢復重建貸款與重建補助的本質區別,積極引導受災群眾樹立“誰貸款、誰還本、誰付息”的觀念,增強貸款企業和個人的信用觀念。

4.實施住房重建優惠信貸服務政策。

(1)國家開發銀行可將災區城鎮居民區重建項目納入棚戶區改造範圍,提供貸款支持。對災區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項目,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利率方面給予優惠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民收入狀況和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還款方式,減輕農民本金還款壓力。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農民自建住房貸款。

(2)城市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可適當下調,最低首付比例可為10%。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為1個百分點。

5.充分發揮資本和保險市場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功能。

(1)鼓勵上市公司參與災區重建,支持擬將募集資金投入災區重建生產的企業融資申請。

(二)引導和指導相關保險機構加大保險資金對災後恢復重建的投入。

(5)土地政策。

65438+需要占用國有土地,免土地出讓收入。

2.對使用政府投資、社會捐贈和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或者以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方式建設經營性基礎設施和公益設施的,可以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根據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性用地,使用政府收回後的原國有建設用地,按相應標準、用途采取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並予以公示;對按照規劃需要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可以劃撥土地,搬遷村莊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可以復墾為耕地或者由政府收回。

3.投資規模較大、對區域經濟發展帶動作用明顯的新建工業或大型商業設施用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並報雲南省國土資源管理廳備案。

4.確保災後恢復重建用地。

(1)優先核定受災地區重建用地規模,科學合理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原地重建、異地重建等不同類型用地需求。必要時,縣、鄉兩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耕地和基本農田布局可以適時調整,並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災後恢復重建所需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應當在國家下達的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提前安排,分類統計後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2)重建用地報批時,無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準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審核意見或項目文件為依據,通過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報相關部門備案,以占補平衡方式實施占補平衡。雲南省將統籌土地復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占補平衡任務。

(三)對規劃異地重建的村鎮,廢棄村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進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掛鉤指標可在全市範圍內安排使用。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用地可優先使用或根據需要安排供地。

(4)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要做好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和社會保障工作。

5.根據災區各類用地的特殊要求,減少審批環節,簡化申報材料,調整審批程序,確保依法依規及時高效用地。

6.支持災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受災土地整理復墾。各地可統籌使用中央劃撥新增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新增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集中用於受災耕地復墾。

7.在做好生態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可以先行使用林地,在國家規定的災後恢復重建結束後六個月內辦理手續。所需林地配額不計入“十二五”期間。災後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繳森林植被恢復費。

(6)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1.加大就業援助力度。

(1)對雲南省人民政府認定的因地震災害造成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範圍,優先安排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1人就業。

(2)將當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加的與抗震救災相關的崗位,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公益性崗位的認定範圍,時限為3個月。對從事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五)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後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

(6)雲南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前提下,采取適當措施降低受災地區企業失業保險費率。

(七)按照規定,對在災區從事個體經營的相關人員,三年內免收管理、登記、證照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八)災區企業在恢復生產、道路和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優先安排當地受災群眾就業。雲南省各級政府要組織引導受災群眾參與以工代賑和生產自救活動。

(九)對長期在外務工、轉崗的災區勞動者給予政策支持和補貼。東部沿海地區各類企業(單位)按照受災地區職工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給予補貼,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所需資金從東部沿海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對轉移就業的勞動者給予壹次性交通補貼,所需資金從受災地區就業專項資金中安排。以上兩項政策審批截止時間為2015年底。

(10)災區實施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撥付,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11)災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因災停產、倒閉期間,對暫時失去工作崗位的職工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發放期限至企業恢復生產當月結束,最長不超過18個月;受災企業在復產期間開展職工培訓的,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職業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12)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災區失業人員,可按規定壹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自主創業並招用其他失業人員就業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3000元。

2.保障工傷保險待遇支付。

(1)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在核實傷亡人數、傷殘等級和具體待遇標準的基礎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相關待遇。

(2)職工所在企業(單位)負責向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支付工傷待遇。企業(單位)無力支付或已不存在,符合救助條件的,可通過相關社會捐贈和社會救助制度予以救助。

3.保障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

(1)對受災嚴重、停產的企業,允許緩繳社會保險費;對因災不能恢復生產、經法院或有關部門宣告關閉的破產企業所欠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用破產財產清償債務,不足部分按規定報批後核銷。

(2)加大省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對災區的調劑力度,確保災區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3)支持災區全面開展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確保基礎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參保居民因受災造成繳費困難的,由本人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後可以緩繳。

4.保障醫保待遇支付。

(1)抓緊恢復受災地區各項醫療保障制度運行,妥善解決受災群眾就醫問題。

(2)傷員緊急救治完成後,受災群眾的醫療費用原則上通過現行社會保障制度解決。

(3)今年可在疫區實施過渡性醫療衛生措施,為受災群眾免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常見病治療、傳染病防治和衛生防疫。

(4)2014至2015,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災區困難群眾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予以幫助。

5.保障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向受災地區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臨時救助條件的,按規定納入相應保障範圍,享受相關政策待遇。

(7)產業政策。

1.根據國家相關產業政策要求和災區特點,優化產業布局,實施差別化產業政策。支持災區消納留存電和中小水電,減少棄水,規劃建設水電、鋁業等清潔載能產業,推進礦電結合。

2.支持恢復和發展規模化養殖、設施農業、特色經濟林和林下經濟、農產品精深加工等產業,支持恢復和發展化肥、農藥、飼料等農業生產資料,加強特色農產品產銷對接,發展特色農業和文化旅遊產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綠色可持續發展。

3.受災嚴重地區購買中央農機具補貼比例可提高至50%。

4.支持雲南省將溪洛渡、向家壩水電站枯水期留給雲南的54億千瓦時留存電量用於受災地區,鼓勵符合條件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通過電價結算實現留存電量補償;支持受災地區中小水電、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余熱余壓發電和煤礦瓦斯建設。

(八)地質災害防治和生態修復政策。

1.有關部門要在受災地區進壹步開展航空遙感和地質災害調查、篩查、重大地質災害點勘查和風險評估。支持重點區域和流域地質災害監測和綜合治理。

2.有關部門要重點做好受影響區域大比例尺區域地質、環境地質、工程地質、有害元素分布、地下水汙染等基礎數據的調查和更新,部署典型區域地質條件調查。災區地質災害的機理與模式研究。開展局部斷裂帶專項調查和監測,綜合評價地震活動帶的活動趨勢。支持地質災害應急體系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3.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災區符合條件的耕地在新壹輪退耕還林還草中優先安排。對因災損毀造林地補植補苗費用,可按規定享受中央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支持。

4.已享受集體公益林補償政策的農戶,因災損毀公益林面積,按照有關規定補植建設的,繼續享受生態補償政策。

(九)其他政策。

1.將災區作為烏蒙山扶貧重點地區,對災區基本公共服務、教育、衛生事業發展給予支持。

2.加大以工代賑力度,鼓勵受災地區群眾參與建築廢墟清理、住房建設、小型基礎設施修復等災後恢復重建任務。

3.組織力量支持和幫助受災嚴重地區加快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簡化災後恢復重建項目審批程序,列入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項目原則上由雲南省自行審批。

4.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要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要開辟環評綠色通道,簡化相關手續,協調相關環評機構開展支持。

5.支持災區交通基礎設施建設,按照國家制定的魯甸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和雲南省編制的災後交通恢復重建專項規劃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安排原則,加快實施相關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上述政策措施未明確的,實施期限與國務院確定的災後恢復重建期限壹致,適用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受災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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