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信托計劃結合了兩類非銀行金融企業的業務優勢。具體來說,信托業資金來源廣泛,在募集資金的渠道上具有壹定的專業優勢。融資租賃信托計劃對信托公司多了壹個融資標的和盈利模式。而融資租賃公司在租賃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方面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人才優勢。對於信托公司來說,融資租賃業務由於擁有租賃設備的所有權,通過租金回收投資,因此比普通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更安全。
融資租賃信托計劃的交易可以分為兩部分:壹是信托資產的形成是融資租賃交易的部分,包括融資租賃的三方交易過程;
第二部分是信托計劃的設立,包括信托計劃的發行、監管和收益分配。具體流程見以下描述:
(1)投資人在商業銀行開立專用賬戶,通過銀行購買融資租賃信托計劃,成為信托資產的所有者;
(二)商業銀行將信托資金劃入信托公司在銀行的信托賬戶並進行監管;
(3)信托公司作為出租人(非超租情況下),與承租人、擔保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
(4)信托公司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從指定的設備供應商處購買租賃物;
⑤設備供應商將租賃物業交付至承租人所在地,經過安裝、調試、操作培訓等環節,保證租賃物業能夠正常運行。保修、維修等售後服務和可能的回購是設備供應商的長期責任;
⑥承租人應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定期足額支付租金。租賃期限通常為1~3年,最長壹般不超過5年;無論租賃物的實際使用效益如何,承租人都必須按照合同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⑦信托公司在專戶收到租金後每滿壹年(壹般為1~3個月壹次)向投資者分配信托凈收入(指收回的租金扣除各種費用後的余額);
(8)銀行以轉賬方式將信托賬戶的收益分配轉入投資人賬戶;
9信托公司作為出租人,將租賃財產以名義價格轉讓給承租人,完成壹筆租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