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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建房新政

農村宅基地建房新政

農村宅基地政策,參照浙江

什麽情況下申請宅基地不被批準?

根據《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批準:

(壹)除實施村莊和集鎮改造用地空間規劃外,宅基地面積已達到規定標準,再申請新宅基地的;

(二)出租、出售或贈與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所有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申請批準宅基地後,不具備戶籍條件,以戶籍為由申請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他情形。

認定戶的具體標準和條件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無房戶申請建房的規定

申請宅基地建房的農村村民必須嚴格執行“壹戶壹宅”的原則,以戶為單位申報,建房戶必須符合蒼南縣農村無房戶認定標準。根據我縣相關規定,每戶最高建築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在城市規劃區外建設新農村住宅的非戶主,可采用立式住宅解決住房困難。每棟建築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46平方米,建築層數控制在3層及以下。

危房拆遷建設規定

壹是城市區劃內,集體土地上的危舊房拆遷建設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在城市分割之外,將危舊房拆遷建設納入新農村建設,與舊村改造、農房聚集、美麗鄉村建設有機結合。

(壹)對現有村莊規劃,可按規劃整村(區)改造,建築面積參照“四策合壹”政策執行,即按合法建築面積1:4的比例核定建設規模,每戶不超過200平方米。

(二)對未納入舊村改造或無村莊規劃,近期需要拆遷的房屋,在滿足用地需求和規劃要求的情況下,可批準建設4層,建築面積可適當增加,但不得超過46平方米。原四層及以上的危房和不能滿足用地和規劃要求的危房,原則上按原拆原建處理。

(3)對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未落實新增建設用地但確需重建的房屋,可參照二次選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