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民政、財政、規劃、物價、建設、國土規劃、房地產開發等部門、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條廉租住房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籌集:
(壹)收購住房;
(2)空置的公共房屋;
(三)已承租並符合廉租住房管理要求的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房屋;
(五)新建房屋;
(六)其他方式籌集的房屋。
根據前款規定籌集的廉租住房,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第六條多渠道融資是用於提供租金補貼和籌集廉租住房的來源,主要包括:
(壹)財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資金部分;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根據前款規定籌集的資金,應當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管理。第七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民政、規劃、建設、房地產開發等部門,根據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和集資建房的數量,擬定發放租金補貼和籌集廉租住房的方案,經同級政府和試點地區管委會批準後實施。第八條籌集廉租住房,可以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壹)購買住房為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續費;
(二)房改收購的廉租住房,免收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的費用;
(三)新建廉租住房,土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第九條廉租住房居住條件應當能夠滿足入住後的正常使用功能。每棟住宅建築面積壹般不超過50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應符合《大連市城市居住建築設計標準》的要求。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鎮居民可以申請租金補貼或租住廉租住房:
(壹)在當地城鎮有固定住所並在當地居住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連續兩年不超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低於6平方米(含6平方米)。
隨著城鎮居民住房水平的提高,試點地區政府和管委會可以對前款第(三)項所列人均住房面積標準進行適時調整。第十壹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家庭,其房屋被拆遷後,能夠通過拆遷安置解決住房困難的,不納入租金補貼和廉租住房分配對象。第十二條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申請租金補貼或者租賃廉租住房,應當持申請表、戶口簿、身份證明、現住房證明、領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到當地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登記。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金補貼或租金分配手續:
(壹)審查申請人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補貼租住對象的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和收入,應當在其原居住地公布。公告後30天內無異議的,正式列入補貼或配租名單。
(三)根據補貼資金和廉租住房供應情況、申請人住房困難程度、申請登記順序等條件,實施輪候補貼或配租。其中,下崗職工和病殘人員家庭優先。
(四)補貼,與承租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配租住房。
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租金補貼或配租住房的申請人,取消享受租金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資格。第十四條配租廉租住房,應當根據申請人的家庭構成采取成套配租方式,每個家庭只能租住與其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廉租住房。配租時,應將原承租的公有住房交清,不交原公有住房的,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收回廉租住房配租。騰退的公有住房所有權不變,租賃權由廉租住房管理機構統壹管理,作為廉租住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