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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全面改革開放,改革土地使用制度,試行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促進上海經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通過有償出讓和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經濟活動。

(二)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以下簡稱出讓)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將國有土地提供給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指定的地塊、年限、用途和其他條件進行開發經營,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使用費。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下簡稱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轉讓後,受讓人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下簡稱出讓金)是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向政府支付的金額。

(五)土地使用費是指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年向政府繳納的金額。

(六)土地使用權受讓人(以下簡稱受讓人),是指因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繼承而享有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第三條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期間,土地所有權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各類地下自然資源、礦產、埋藏物和隱藏物不計入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第四條未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系或者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商務代表機構的國家或者地區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成為受讓方。第五條受讓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中的壹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第六條上海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土管局)主管本市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工作。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由市國土局與受讓人簽訂。第七條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處(以下簡稱市登記處)負責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中的各類登記事項。註冊文件可供公眾查閱。第八條最高出讓年限由市國土局在下列範圍內確定:

(壹)娛樂用地二十年

(二)工業用地四十年。

(3)公寓和住宅用地五十年。

(四)酒店、商業、寫字樓用地五十年。

(五)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用地五十年。

(六)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需要超過上述年限的,由市國土局報市政府批準。第九條出讓期限屆滿,受讓人可以申請續期,但出讓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城市規劃不允許的除外。最長續期期限由市國土局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批準。

土地使用權需要續期的,另行規定出讓金,並重新簽訂合同。第十條除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受讓人可以轉讓或抵押土地使用權。但是,違反本辦法的轉讓和抵押無效。

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第十壹條受讓方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不再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但未按本辦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外商投資企業,仍應按《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繳納土地使用費。第十二條項目經營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開展各項經營活動,應當按規定向上海市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審批、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等手續。第二章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第十三條出讓地塊和條件由市國土局、上海市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上海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共同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四條市國土局可以通過雙方協議或招標的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第十五條市國土局應向土地使用權意向受讓方提供下列資料和有關規定:

(壹)土地的位置、範圍、面積和地形圖。

(二)土地的規劃用途、建設項目的完成期限、最低建設成本和開發面積下限。

(三)規劃要求的建築容積率、密度和凈空限制。

(四)環境保護、園林綠化、衛生防疫、交通運輸和消防要求。

(五)市政公用設施現狀及建設規劃或要求。

(6)地塊的地面狀況。

(七)轉讓的形式和期限。

(8)投標人應具備的資格。

(九)招標地點、截止時間、招標程序、要求、規定和決標標準等...

(十)投標時應繳納的保證金數額。

(十壹)轉讓費的支付方式和要求,受讓方的經濟責任等條款。

(十二)關於出讓和轉讓的具體規定和辦法。

(十三)轉讓合同的標準格式。

(十四)建築物出售和管理的有關規定。

(1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