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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的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結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防治和房屋白蟻防治。

軍事用房、宗教用房、文物保護建築和控制性保護建築的使用安全管理,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和設施設備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級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管理機構和白蟻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房屋使用安全的日常管理。

規劃、市政管理(城管)、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安全監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條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按照設計用途合理使用房屋,確保房屋結構安全,不得影響相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督檢查,及時制止和查處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檔案,依法公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房屋使用安全監督檢查等信息,方便單位和個人查詢和監督。第二章房屋結構安全第九條未經房屋所在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行政許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壹)拆除或者部分拆除建築物基礎、墻體、柱、梁、樓板和其他具有承重功能的構件;

(二)在承重墻上增設或者擴建門、窗、廁,改變門、窗、廁位置的;

(三)在柱、梁、樓板上開洞或者擴孔;

(四)超過房屋原設計承載力增加荷載的;

(五)拆除、改建公共建築中具有抗震、防火功能的非承重結構。

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前款行為需要其他行政許可的,從其規定。

農村宅基地上自建自住房屋有本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不需要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第十條申請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明或者其他確認權利的有效證件,使用者申請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涉及* * *部分,提交* * *同意的書面證明;

(五)房屋的原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可行性方案。

設計單位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方案負責。第十壹條有關部門辦理特種行業、文化娛樂場所、消防、戶外廣告、大型群眾性活動等行政許可事項時。涉及本條例第九條第壹款規定行為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手續。第十二條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方案實施改造,將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方案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並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或者其他房屋管理單位。

承擔改造任務的施工方應當按照建築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的方案實施改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不能提供房屋結構改造安全行政許可決定和許可方案的,施工人不得進行施工。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說明書中書面告知購房人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以及設計文件規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房屋轉讓或者出租時,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中註明設計文件規定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合理使用年限和房屋結構改造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書面告知受讓人或者承租人。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有權向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城建檔案機構、出賣人或者出租人查詢房屋的主體承重結構、抗震防火結構、合理使用年限、結構改造等情況,被查詢人有義務配合查詢。

沒有房屋設計文件或者設計文件沒有規定合理使用年限的,參照房屋結構使用年限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