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如果房東沒有過錯,那麽房東不需要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6條規定“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該條規定了出租人的兩項義務,壹是交付義務;二是租賃物瑕疵擔保責任。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侵犯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註意事項:
1.在租賃期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期間,租賃物本身出現問題,承租人要求出租人進行維修的,出租人應當及時進行維修,保證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出租人不能及時維修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
2、對於屋內設備,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物業維修基金等相關費用結算和承諾也要詳細寫清楚,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