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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給銀行的房子可以強制執行嗎?

房屋抵押在銀行的,如果該房屋不是被執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可以執行該房屋,但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壹百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可以對抵押物、質物和留置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不影響抵押權人、質權人和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必需的住宅,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二、行使抵押權的註意事項

抵押權人在通過起訴或仲裁實現擔保權益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註意擔保權益的期限。壹般來說,債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擔保物權在性質上屬於物權,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現行《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被擔保人可以在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三年內行使擔保物權,而這“三年”應當是擔保物權的法定期間。當事人約定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的保證期間,對擔保權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債權人可以就主合同糾紛和抵押合同糾紛壹並提起訴訟,但應當遵守主債權訴訟時效。這時,債務人和抵押人就是被告。

3.抵押權人可以在擔保物權存續期間單獨就抵押權的實現提起訴訟,此時抵押人是被告。

4.抵押權人提起訴訟時,應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抵押權人有權收取從抵押財產中分離出來的天然孳息和抵押人可以從抵押財產中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用於支付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利息和主債權。但抵押權人未通知債務人清償抵押物的法定孳息的,抵押權的效力小於孳息。

5.抵押權人只享有將抵押財產折價、拍賣、變賣以獲得價款並就該價款獲得優先受償的權利。如無特別約定,所得價款應按順序償還:實現抵押權的費用、主債權利息、主債權。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這所房子被抵押在銀行。如果房屋不是被執行人生活必需的,可以執行房屋,但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抵押房屋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所有的已依法抵押的房屋,經抵押權人申請,可以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清償債務。

第二條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清償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依法抵押的房屋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間,被執行人應當自願騰退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人搬出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