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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租用農民土地要交什麽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06年修訂),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軍隊占用的土地;

(二)國家財政部門劃撥的單位占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占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土地;

(6)經批準開墾、復墾的土地和改造後的廢棄地,自使用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財政部免征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及其他用地。

第五條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的;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稅

另外,妳公司租賃的土地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村經濟開發公司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勞動群眾集體組織的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包括: (壹)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發展公司的土地是勞動人民的集體財產的規定。為租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村經濟開發公司的土地而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財產租賃合同的稅目、稅率進行納稅蓋章或匯總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