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勞動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本地勞動力輸出和外來勞動力輸入進行宏觀控制、管理、培訓和協調;
(四)對勞動力市場實施監督檢查;
(五)管理職業介紹機構,核發《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第七條工商、公安、財政、物價、稅務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管理勞動力市場。第二章職業介紹機構第八條職業介紹機構是為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中介服務的組織。
設立職業介紹機構,由勞動行政部門發給《貴州省職業介紹機構許可證》。第九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組織機構、章程、明確的業務範圍和管理制度;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三)有三名以上熟悉勞動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必須有法定的註冊資本;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壹條營利性職業介紹機構,應當持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和書面報告,向當地縣、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取得貴州省就業證,持證件及相關材料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和收費許可證後,方可開業。第十二條《貴州省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年審由勞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的業務範圍:
(壹)收集和發布勞動力供求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申請求職登記、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三)向用人單位推薦符合條件的勞動者;
(4)向家庭介紹家庭服務人員;
(五)聯系、組織和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
(六)接受用人單位的委托招聘人員。
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的服務項目和業務範圍可以不同,須經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設立的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應當發揮勞動力市場主渠道的作用。其經營範圍,除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服務外,還可以提供下列服務:
(壹)為城鄉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提供服務,組織勞務合作和跨地區勞務輸出和輸入。
(二)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對國外和港、澳、臺地區的就業服務;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農民工和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用人單位的要求,代管農民工人事檔案;
(四)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第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向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介紹有關情況,認真核對雙方的有關證件,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利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招聘信息應經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第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按照有償服務的原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省勞動、財政、物價部門制定。第十八條職業介紹機構在職業介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
(二)介紹女職工或者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職工從事法律、法規禁止的勞動的;
(三)以虛假信息欺騙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或者以威脅、引誘等手段從事非法中介活動的;
(四)擴大職業介紹範圍;
(五)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六)其他侵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合法權益、妨礙社會秩序的職業介紹活動;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