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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位重復出售可以賠償客戶多少錢?

視實際情況而定,壹般對方構成違約,可以要求雙倍支付違約金。

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開發商,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在未告知買受人的情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售給第三人。

第九條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壹)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

1.開發商是否有權出售地下車位?有產權證的地下車位可以買賣。首先要看開發商有沒有權利把車位賣給妳。以下情況,車位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無權出售(也就是妳沒有地下車位的產權)

(1)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已經包含了地下車庫的建築面積;

(2)在住宅開發成本中核算修建地下車庫的成本;

(3)車庫作為公共配套設施的功能在小區規劃中已經明確。(這篇文章很重要!不然業主最後拿到的是壹紙合同,而不是產權證。(有的開發商在簽訂車位合同時會聲明車位不能買賣。他們不會和業主簽訂買賣合同,只會簽訂租賃合同。但他們並沒有在合同中向消費者聲明“租期超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停車位經登記並取得產權證的,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等方式處置。

二、法律依據:

1.地下停車位作為商業地產銷售時,應當先取得銷售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銷售許可證的經營性房地產不得銷售。

第二,我國《物權法》第74條僅對車位的歸屬作了原則性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租賃或者贈與的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