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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融資和融資租賃的區別

法律分析:1租賃本質不同。經營性租賃本質上並不轉移所有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而融資租賃的本質是將所有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承租人。

2租賃目的不同。經營租賃是指承租人單純為滿足生產經營的短期或臨時性需要而租賃資產。融資租賃的主要目的是融資,承租人有明顯的購買資產的意圖。

3合同的當事人是不同的。融資租賃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和出賣人,而壹般經營性租賃只涉及出租人和承租人兩方。

4出租方資質要求不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必須具備相應的經營資質,壹般的經營租賃對出租人沒有特別的限制。

5租賃物是否預先擁有的區別,出租人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時並不預先擁有租賃物。訂立傳統租賃合同時,出租人已經預先擁有租賃物。

6租賃物能否重復出租的區別,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賃物壹般不重復出租,而壹般經營租賃中的租賃物可以重復出租。融資租賃的租賃期結束後,承租人對租賃資產有三種選擇(返還、續租和購買保留),出租人要承擔設備的殘值風險。傳統租賃合同期滿後,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出租人可以重復出租租賃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