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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優先購買權

租賃合同到期前,承租人無需寫承諾書放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明示放棄的,承租人喪失優先購買權。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法律分析

所謂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存續期間,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承租人可以與其他買受人同等條件購買租賃房屋。在我國的壹系列民事立法中,明確規定了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時,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本規定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房屋買賣無效。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有效是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前提。因為優先購買權是基於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權利。所以沒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賃合同,所以不存在法律上的優先購買權。優先購買權是承租人的壹項法定權利,除非承租人自願放棄,出租人不得限制。即房屋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優先購買權的,推定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只有當承租人以明示方式放棄時,承租人才會喪失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但房屋被所有權人搶先占有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未在十五日內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七條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前五日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七百二十八條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礙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不影響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