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二)申請書,載明單位或者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事項;
(3)營業場所使用權證明。
法律依據:《出版物市場管理條例》第十條。申請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批。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