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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二級建造師法律法規知識:《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1090《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適用於所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是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建築法》和《安全生產法》是制定本條例的基本法律依據。

1091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系統

壹、掌握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

1,安全生產責任制(最基礎、最核心)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

2、防治體系(是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具體體現,還是群眾路線在安全工作中的體現)

3、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和技能)

4、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自身預防為主的體現)

5、傷亡事故報告制度

事故必須按程序處理,確保“三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清,事故責任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沒有防範措施)。

6、安全責任制等。

1092抓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1,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信息、氣象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地下工程的相關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匹配的,建設單位可以向施工單位索賠。

2、依法履行合同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強制性標準要求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產費用(擔保)

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項目的安全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費用。

4、不得出售劣質材料和設備。

施工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購買、租賃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信息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批準開工報告之日起0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6、拆除工程的安全責任備案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遷工程開工前將下列材料報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書;

2)擬拆除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可能危及的相鄰建築物的說明;

3)拆除施工組織計劃;

4)堆放和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7.法律責任

1)施工單位未提供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建設所需費用的,責令改正;逾期不交的,責令停止施工。

2)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縮短合同約定的工期;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1093把握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

1,審核施工方案

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安全生產監督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3.法律責任。

1)違反強制性標準。

註冊執業人員不執行工程建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得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其他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

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絕整改或者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1094抓施工單位安全責任

(壹)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責任

1,主要負責人(明確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主要負責人”不僅限於建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對建設單位全面負責,在生產經營中有決策權的人。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2.項目負責人(建造師)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是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建造師)的人員,並對建設工程的安全施工負責。在中間。

1)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2)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3)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4)及時如實上報安全事故。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

施工單位的分公司、地區公司等大型分支機構應當獨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施工單位及其子公司、地區公司等大型分公司必須在施工項目中設立安全管理機構。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及時編制和更新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檢查等活動。

專職人員的安全職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應立即停止違章指揮和操作。

(2)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安全責任

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1、日常培訓施工單位每年至少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壹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2、新崗位培訓

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時,施工單位應進行相應的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

垂直運輸機械的操作人員、安裝拆卸人員、爆破作業人員、信號工、登高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四)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單位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施工現場安全技術措施和臨時用電方案。

1)安全技術措施編制2)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編制3)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對達到壹定規模且具有危險性的以下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安全檢查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並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提升和吊裝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工程。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開挖工程和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建設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和審查。

2、安全技術交底

建築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向施工隊伍和操作人員詳細說明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雙方簽字確認。

3.設置安全警告標誌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通道口、樓梯、電梯井口、洞口、橋洞、隧道口、基坑邊緣、爆炸物品、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場所等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4、施工現場安全防護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季節和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臨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保護工作,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5.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和工作區分開,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室和生活區的位置應符合安全要求。工人的夥食、飲用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爛尾樓內設置員工宿舍。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預制活動房屋應有產品合格證。

6.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7.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易燃易爆物品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

8、安全防護設備管理

9、起重機械設備管理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使用前,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相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應經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租賃單位和安裝單位驗收。只有通過驗收的人才可以使用。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備案。註冊標記貼在顯著位置。特種設備施工機械是指“涉及生命和危險”的起重機械。

10,意外險。

施工單位應當為在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由施工單位支付。在施工總承包的情況下,總承包商應支付意外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止。

(五)法律責任

1,挪用安全生產費用的法律責任(處20%以上50%以下罰款)

2、違反施工現場管理的法律責任(罰款5萬元至65438+萬元)

3.違反安全設施管理的法律責任(罰款65438+萬元至30萬元)

4、管理員不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法律責任(2萬元至20萬元罰款)

5、作業人員違章作業的法律責任

6、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法律責任(降低資質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7.其他法律責任

1095熟悉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職責。

1,調查單位的安全責任

1)有保證勘測文件質量的責任,以保證後續工作的安全。

2)科學調查,確保周邊建築安全;

2、設計單位的安全責任

1)有科學的設計。

2)提出建議

3)對後果承擔安全責任。

3.法律責任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2)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築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築工程,設計單位在設計中未提出保證施工人員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和建議的。

1096熟悉其他相關單位的安全職責。

1,機械設備及配件供應商的安全責任

為建築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2、租賃機械設備和施工機械及配件單位的安全責任

租賃的機械設備和施工工具及配件,應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租賃單位應當對租賃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和配件進行安全性能檢測,並在簽訂租賃協議時出具檢測合格證明。嚴禁租用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工具和配件。

3.建築起重機械和自升式安裝設施的安全管理

1)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和拆除,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後,由安裝單位進行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向施工單位說明安全使用,辦理驗收手續並簽字。

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周期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2)檢驗檢測機構(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

對檢驗合格的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並對檢驗結果負責。發現重大事故的,應當及時通知施工單位,並立即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4.相關方的法律責任。

未提供安全設施、裝置的,處以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安裝或者拆除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未編制拆卸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②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③未出具自檢證明或出具虛假證明的;

(4)未向建設單位辦理安全使用說明、移交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