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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師對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方式進行審計時,審計的要點是什麽?

出資方式是指各投資者認繳出資的方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出資、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出資方式應當在批準的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比如,我國金融制度規定;以無形資產作為出資的,出資額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的20%;特殊情況批準,最高不超過30%。企業不得吸收投資者已設立的擔保物權和租賃資產的出資。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出資,國家規定外國投資者的貨幣出資僅限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利潤,可以用人民幣作為出資,其他壹般應以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出資;外國投資者以實物出資的,其要求必須是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所必需的,國內不能生產或者雖能生產,但價格過高,在技術性能和供貨時間上不能保證需要的;外國投資者以無形資產投資的,要求該無形資產為外國投資者所有,能夠生產我國急需的新產品或出口適銷商品,或者能夠顯著改善現有產品的性能和質量,提高生產效率,或者能夠顯著節約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並對計價期限有壹定限制。因此,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單位的投資方式進行審計時,應審查以下幾點:

(1)審核以貨幣形式投入的資本是否違反國家相關要求。

(2)審核投入實物的資金是否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

(3)審查投入無形資產的資本是否有不規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