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份文件中,工信部表示,對年產2000輛以下、自主生產、R&D和運營的國內乘用車生產企業,境外乘用車生產企業授權的進口量在2000輛以下的進口乘用車供應商,應當放寬對其平均油耗積分的要求。
具體為,2016至2020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以上的,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標準值放寬60%;下降3%以上6%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
此外,2021至2023年,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4%以上的,在《乘用車燃料消耗量評價方法和指標》規定的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礎上,標準值放寬60%;下降2%以上4%以下的,其標準值放寬30%。
文件還指出,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核實進口新能源乘用車參數和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進口乘用車燃料消耗量。此外,《決定》增加了引導傳統乘用車節能的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車的整體靈活性措施;豐富了關聯企業的認定條件;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車納入核算範圍,對具有節能減排優勢的車輛給予核算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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