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兒童:壹級醫院80%,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5%;
2.高檔:壹級醫院80%,二級醫院75%,三級醫院65%;
3.中檔:壹級醫院75%,二級醫院70%,三級醫院65%;
4.低檔:壹級醫院70%,二級醫院65%,三級醫院55%。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1,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助;
3.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5、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6、壹次性傷殘津貼和壹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7、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享受壹次性醫療補助;
8、因工死亡,其遺屬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9、勞動能力鑒定費。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