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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洛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條例》等18件規章的決定。

壹、對《洛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規定》(市政府令第23號)作如下修改:

1.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中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

2.將《行政復議法》第十條中的《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二、將《洛陽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條例》(第市政府第三十二條)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六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中的《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修改為。

3.刪除第十九條。三、《洛陽市實施細則》(令第市政府第六十三條)作如下修改:

1.第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家庭成員擁有汽車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檔物品”。

2.刪除第十二條第(二)項內容,並相應調整其他條文序號。

3.第十六條第壹款修改為“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低保隨機抽樣制度。每年抽查次數應不少於新申請低收入家庭總數和現有低收入家庭總數的20%,並在10天內完成審批手續。”

4.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養老和再就業中心、失業保險管理機構應當為其管理的養老和失業人員出具失業保險待遇期限、標準等相關證明”。四、《洛陽市外商投訴處理辦法》(令第市政府第六十四條)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五、《洛陽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令第六十八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六、《洛陽市除四害管理辦法》(令第市政府令第69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五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七、《洛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號發布。31,72號令修訂)如下:

1.第七條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非法租賃”修改為“禁止下列行為”。

2.刪除第九條和第十壹條,並相應調整其他條文的序號。

3.將第十條中的“優先購買權”修改為“優先購買權”。八、對《洛陽市建設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暫行規定》(市政府第34號令發布,經75號令修訂)作如下修改:

1.所有“市建委”統壹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第十二條中的“罰款在50元以內”修改為“罰款100元,但罰款總額不超過30000元”。九、《洛陽市清真食品管理規定》(1999年第12號令發布。第三十五條市政府令及修訂通過。第七十六條)如下:

第壹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十、《洛陽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1999年第10號令發布。第六十二條市政府令及修訂通過。第八十二條)如下:

第十三條修改為:“城市照明應當在周末、牡丹花節、河洛文化旅遊節、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節、五壹、端午、中秋、十壹月)、節日(元宵節)和重大活動期間開啟,其他時間應當鼓勵開啟”。十壹、《洛陽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第八十四條)如下:

刪除第九條第三款,並相應調整其他條文的序號。十二、《洛陽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令第第八十五條市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將“市建委”全部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十三、《洛陽市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第八十六條)如下:

1.所有“市建委”統壹改為“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第五項修改為“新建居住建築的設計應當按照《河南省居住建築設計標準》(DBJ41/062-2005)執行;新建公共建築的設計按照《河南省公共建築節能設計實施細則》(DBJ41075-2006)執行。

3 .第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65438+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未按照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督的;

(二)墻體、屋面保溫工程施工時,未采取旁站、檢查和平行檢查的形式進行監督。

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門窗、采暖制冷系統和照明設備,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