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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執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壹)行政許可及法律依據;(2)行政處罰及法律依據: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2項)

1,道路運輸無車輛營運證且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件的;非法工具和證據可能被轉移或者隱藏,未取得營業執照,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的。

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暫扣相關證據材料、客貨運輸車輛和業務設備,分別出具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和暫扣憑證,責令其在15日內到指定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2、發現車輛超載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立即停止;安排乘客改簽或強制卸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二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政處罰(***59項)

1,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四條。

2.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從事道路運輸業務且年齡在60周歲以上。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五條、《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3.未經許可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業,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六條。

4.道路運輸經營者非法轉讓或者出租道路運輸證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相關證件,並處2000元以上1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七條。

5、客運、危險運輸經營者未按規定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6、客貨經營者不在核定的客運站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公布班次行駛的;強行拉客、拉貨;在客運過程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乘客交由他人運輸的;未向原許可機關報告而終止客運業務的;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和擴散。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條。

7.客運和貨運經營者未按要求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壹條。

8.客貨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壹條。

9、道路運輸站(場)允許無證車輛進站經營和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擅自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0,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功能,不公布道路運輸線路、停靠站點、運輸班次、發車時間和票價。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罰款3000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二條。

11.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偽劣配件維修報廢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偽劣配件和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

12.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出具虛假機動車維修證明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四條。

13,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發放培訓合格證時弄虛作假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五條。

14,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貨運站經營者;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不再具備開業相關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

行政處罰措施: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交通部2005年第6號《道路貨物運輸及場站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2005年第10號《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場站管理規定》第九十條。

第15-21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壹)客貨運輸車輛駕駛員未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

(二)客運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客運標誌的;

(三)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駕駛員未隨車攜帶危險貨物運單的;

(四)客運車輛日行駛裏程超過400公裏(高速公路直達客運超過600公裏)無兩名以上駕駛員的;

(五)從事800公裏通勤線路或者高速公路或者通過高速公路50公裏以上的客運車輛、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技術等級,其他客貨運輸車輛技術等級未達到二級以上的;

(六)從事800公裏至工作線、高速公路直達或穿越高速公路50公裏以上、旅遊和運輸的客運車輛,其車型等級未達到中級以上水平;

(七)客貨運輸經營者未對其使用的車輛建立車輛技術檔案的。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六萬五千四百三十八元以下罰款:

(壹)未經許可從事特種機動車維修業務的;

(二)客運班車經過城鎮時,未在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指定的客運站載客的;

(三)在高速公路封閉區域上下乘客的;

(四)未經安全檢查、安全檢查不合格的客運包車經營客運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和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壹)未經許可,使用客貨車輛以外的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經營的;

(二)客運經營者不按許可的運營線路運營的;

(三)客運經營者擅自中止客運經營服務的;

(四)客運經營者欺騙乘客、非法拒載、站外拉客、途中甩客、擅自加價、惡意壓價、堵站、罷運;

(五)使用除汽車以外的其他拼裝和報廢機動車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

(六)客貨運輸經營者和駕駛員、乘客未保證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正常運行的;

(七)無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從事機動車駕駛培訓的;

(八)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不遵守駕駛培訓操作規範,擅自縮短機動車駕駛培訓時間的;

(九)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車未按國家和交通行業標準的規定建立技術檔案和安裝計時表的;

(十)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未履行備案義務的;

(十壹)貨運代理、貨運配載經營者將接受的貨物交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承運人承運和承接貨運代理、貨運配載業務,應當辦理而未辦理準運手續的;

(十二)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相關統計數據的。

違反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沒收拼裝、報廢車輛。

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明顯的危險貨物標誌和編號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

(二)運輸有毒、腐蝕性、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車輛和運輸危險貨物的專用罐車運輸普通貨物;

(三)使用未按規定維修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

(四)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和自然運行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安裝使用實時動態行駛記錄儀的;

(五)未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從事客運機動車租賃業務的;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客運經營者未在招標確定的期限內按照承諾的服務質量提供服務的;

(二)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出站的;

(三)客運站經營者未向運管機構提交車輛安全檢查和停班資料,未向客運經營者公布收費項目和費率,未按規定收費和售票,或者強行搭售保險的;

(四)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進行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且未如實提供檢驗結果證明的;

(五)偽造、倒賣、出借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六)使用無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證的;

(七)偽造、塗改、變造或者倒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證。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行政處罰:《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關經營許可和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使用拼裝和報廢汽車從事客貨運輸業務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修理報廢機動車、拼裝機動車、使用偽劣配件和擅自改裝機動車的。

違反前款第壹項規定的,沒收拼裝、報廢車輛。

55、客貨運輸經營者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道路運輸相關業務許可的。

行政處罰措施:收繳相關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6、道路運輸經營者未達到規定的開業相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

行政處罰措施: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7.發生重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因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8.發生重大道路運輸安全事故,因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被吊銷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行政處罰措施:終身不得再次申請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

59、除駕駛員安全責任外,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被依法吊銷的。

行政處罰措施:1年內不得新申請。

法律依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