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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完善多層次住房供應和保障體系,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建設、分配、使用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公共* * *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或者政策支持,限定戶型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市住房困難的城鎮中低收入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第三條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協調發展、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公開公平、嚴格監管的原則。第四條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國土資源、財政、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土地收儲等部門和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和住房籌集第五條市住房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編制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六條* * *公租房房屋包括:

(壹)政府投資或者國有投資公司建設的房屋;

(二)配套建設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

(三)政府從市場購買或者租賃的房屋;

(四)由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關規定轉換的住房;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第七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采取集中建設或配套建設的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誰投資、誰擁有”的原則,投資者權益可以依法轉讓。第八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按照土地出讓合同或相關文件關於土地劃撥的要求,配建2%-7%的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比例由市政府在土地出讓掛牌時規定。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當與房地產開發項目同時竣工,並經過初步裝修具備居住條件,通過驗收後,由市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發放。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公共租賃住房邢弢、建設標準和設施配套條件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確定,作為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築面積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戶型;以集體宿舍形式建設的公共* * *租賃住房,應當符合宿舍樓設計規範,最大不得超過80平方米。第十壹條以土地出讓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規劃部門應當允許建設壹定比例的商品住房,以補充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

具體配建比例應由市政府在土地出讓上市時明確。第十二條國有投資公司和其他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未經市住房保障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出售。市住房保障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社會需求,制定公共××租賃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或購買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除國家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外,其余按照公共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由市、區財政予以保障。第十四條政府所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納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和公共租賃住房維護。

企業擁有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歸企業所有。第十五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可以享受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專項補貼資金。

全市公共* * *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專項補助資金標準,結合項目土地出讓凈收益和項目規劃指標,由市政府結合房地產市場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第十六條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交易,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實行稅收優惠,並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第三章準入管理第十七條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人應當是獨立居住的家庭或者個人。家庭申請的,每個家庭確定壹人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同壹申請人;個人申請的,以個人為申請人。每個申請人只能申請租住1套公租房。第十八條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成員之壹具有本市戶籍,並實際居住在本市;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7倍;

(三)無房且無公有住房出租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通過廉租住房資格審核的家庭,可以直接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申請輪候公共租賃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