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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民用航空器商業運輸濕租賃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中國民用航空運輸市場的需要,保障飛行安全,根據國家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民用航空運輸者(以下簡稱承租人)向外國民用航空運輸者(以下簡稱出租人)租賃載有機組人員的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旅客、貨物和郵件的航空運輸活動。第三條以第二條規定的方式租賃民用航空器,稱為民用航空器濕租賃。第四條按照本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並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後,方可進行民用航空器的濕租賃。

未經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境外濕租賃民用航空器。第二章條件第五條租賃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註冊的從事客貨運輸的民用航空運輸企業法人;

二、經營航空客貨運輸五年以上;

三、航空器的維修、使用和操作具有相應的設施、人員和豐富的經驗。第六條租賃民用航空器,出租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在出租方國家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從事客貨運輸的民用航空承運人;

二、合法指定並已經營國際航線三年以上(含);

三、經營航空客貨運輸十年以上,具有豐富的經營經驗;

四、有嚴格的飛行安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安全飛行記錄。

五、具備維修濕租民用飛機和航材的供應能力。第七條濕租賃民用航空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在登記國具有有效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並且該航空器外部具有相應的國籍登記標誌;

2.民用航空器所有權歸出租人所有;

(三)符合註冊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正式簽發的文件中對該機型規定的所有技術和商業要求;

4.持有註冊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適航證和無線電臺執照。第八條濕租賃民用航空器的機組人員應當持有其本國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執照和體格檢查合格證書,其中飛行員應當會說英語,並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飛行規則和空中交通管制規則。第九條擔任機長的駕駛員,除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擔任國際航空公司機長的經歷;

第二,掌握好英語,用英語正確對話;

三、總飛行時間不少於3000小時,且在該型號濕租賃民用航空器上的總飛行時間不少於500小時;

四、符合I類儀表著陸標準;

五、具備突發事件處理的知識和技能。第十條經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壹致,承租人可以提供適當數量的中國空乘人員參與濕租賃飛機的乘務工作,但空乘人員的職責仍由出租人負責。

中國空乘人員參加濕租賃飛機機組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有效機組人員證書和健康證明,並具有壹年以上客艙飛行服務經歷;

二、在飛行中,中國空乘人員必須服從機長的統壹領導。第十壹條濕租賃飛機開始運營前,出租人應當對中國空乘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熟悉客艙應急安全和服務設備的使用以及緊急疏散程序。第十二條必要時,承租人可應出租人的要求為其機組人員提供翻譯,以便準確傳達機組人員與空中交通管制員和承租人指派在機上工作的人員之間的聯系。但飛行安全責任仍由出租方承擔。翻譯人員的配備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駕駛艙內有翻譯人員帶安全帶的固定座椅,為翻譯人員安裝耳機、麥克風等必要的安全設備;

二、翻譯人員必須熟悉航海術語、飛行設備術語和其他專業術語,並能正確、迅速地進行翻譯;

第三,譯員與機組的配合,包括特殊情況下的配合,要在飛行前進行預演。第三章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同和責任第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提前向中國民用航空局提交民用航空器濕租賃申請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後,承租人可正式對外談判並簽訂租船合同。第十四條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出租人的國籍和合法性;

2.出租人的歷史、經營和安全狀況;

三、租賃人機班組、飛行人員;

第四,出租人的維修能力;

五、建議的飛行路線;

六、擬建機場的飛行區條件和相關地面接受能力;

7.租賃飛機的簡介及其基本技術數據;

八、市場分析。

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通過適當的渠道調查了解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有關出租方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