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待。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渠道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防工程通常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註:戰時無條件征用人民防空設施。
擴展數據:
2065438+2005年3月,原告禦景半島公司與被告李某簽訂《車位購買協議》,約定李某購買禦景半島公司建設的地下車位,總價80600元。李分期支付購房款,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每逾期壹天,向出賣人支付未付款項萬分之壹的滯納金。
協議簽訂後,李按照約定的付款期限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其余兩筆尾款* * * 5萬元未能支付。禦景半島公司提起訴訟,要求李支付欠款5萬元,並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
李答復,在未取得車位銷售許可證的情況下,禦景半島公司無權銷售車位。雙方簽訂的車位購買協議應為無效合同,禦景半島公司應向李返還已付款項並支付利息。
承辦法官認為,禦景半島公司與李之間的車位購買協議是雙方平等自願的,該協議合法有效。被告應按約定履行付款義務,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主審法官判決被告李向禦景半島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
參考資料:
天津市寧河區人民法院-人防地下車位買賣合同效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