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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組織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編制城市管理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和行業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的綜合組織、協調、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城區(開發區、新區)及相關部門的城市管理績效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

(三)負責編制全市城市管理重大重點項目年度計劃和城市維護費年度計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財務審計。

(四)負責市政、燃氣和熱力、市容和環境衛生等行業的管理;負責市政道路、橋梁(含跨河橋梁)、隧道、人行地道、果皮箱等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的正常維護和管理,以及道路景觀照明(公共* * *);並協調指導各縣、區(開發區、新區)管理的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負責八壹廣場、火車站廣場和青山湖景區的綜合管理。

(五)負責城市道路挖掘許可和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審批;負責審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占用、拆除、遷移和改建;負責機動車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停車費的管理。參與本市城市規劃、重點建設項目和綜合開發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審查和竣工驗收備案;參與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和市容基礎設施項目的立項、選址、設計和竣工驗收。

(六)負責城市燃氣行業、環衛作業、建築保潔作業等經營企業的資質審查和管理。

(七)負責組織全市市容環境綜合整治;負責沿街建築立面、沿街景觀和照明的管理;負責戶外廣告的規劃和審批。

(八)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建築垃圾等固體廢棄物的排放、運輸和處置。

(九)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城市綠化、市政管理、環境保護、公安交通、工商、人防、房產、建築、殯葬、預拌混凝土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組織全市城市管理專項和重大執法活動;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各區(含開發區、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分局(大隊)的執法工作;負責全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與城市管理相關的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十壹)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二)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