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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辦法南通市機動車停車收費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優化市區停車秩序,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促進停車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江蘇省定價目錄》、《江蘇省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是指南通市依法設立的各類機動車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為機動車提供停車位服務並收取費用的行為。

公共停車設施是指為社會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獨立公共停車場和有建築物的公共停車場。

專用停車設施是指在本單位和本居住區內為車輛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建築物專用停車場,以及建築區劃內* * *指定的停車位。

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是指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在城市道路範圍內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南通市區範圍內的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停車服務收費堅持市場導向,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建設停車設施;充分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合理調節停車需求;規範停車服務和收費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五條依法放開具備競爭條件的停車服務收費,社會資本全額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停車設施實行市場調節價。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成本、市場供求和競爭狀況,遵循合法、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自主經營。

第六條政府制定價格管理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遵循“中心區高於外圍區、路邊高於非路邊、室外高於室內、白天高於夜間、長時間高於短時間、大型車高於小型車”的原則,實行最高限價管理,具體執行標準由收費主體在最高限價範圍內確定。

第七條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服務區域分為壹類、二類、三類三個等級,各區域的劃分由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停車服務收費采取小時收費、小時收費和月收費的方式。實行計時收費的,應當具備合格的電子計時設備。同壹停車設施包含室內和室外停車位的,收費標準應當壹致。

居住區周邊城市道路上的臨時停車位,可由居住區業主和附近單位人員按月收費停放。

鼓勵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住宅小區等。向公眾開放他們的專用停車場,實行錯時停車並適當收費,以緩解停車供需矛盾。

第九條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免費停車時間不低於15分鐘,醫院、車站、學校、圖書館、公園、體育場館等配套停車場免費停車時間不低於30分鐘。

在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中,對懸掛新能源汽車號牌的機動車,4小時內停車服務費減半收取,4小時後正常收取;持C5駕駛證的殘疾人和持C2駕駛證的下肢殘疾人,2小時內停車免費。持有新能源貨車特別通行證的配送車輛,占用收費泊位30分鐘內免費停放。

鼓勵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各類停車設施參照執行。

第十條各類停車設施應當對行政執法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市政服務車等免費開放。

第十壹條城市道路臨時停車收費實行行政管理,收費期限由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和市發改委共同確定。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其他類型停車設施,停車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在最高限價內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收費標準,並向當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和收費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明碼標價牌或收費公告欄,標明停放車輛種類、服務內容、收費單位、收費標準、收費人員、投訴舉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停車設施經營者或者管理者不提供合法票據的,車輛停放者可以拒絕繳納停車費。

第十四條各類停車設施的經營者或管理者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凡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由政府管理的各類停車設施不實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

存在超標準收費、獨立項目收費、分解項目收費、重復收費、擴大收費、改變收費頻次和收費方式;

實施價格串通和價格壟斷;

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在標價之外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存在價格欺詐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住宅區配建停車設施的收費,按照物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0,20265438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原《南通市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關於實施中心城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最高限價管理試點的通知》、《關於明確市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關於明確機動車道路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同時廢止。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通州區、海門區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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