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違章建築;
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辦法還規定,出租房屋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出租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