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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分落戶規則

北京積分結算規則如下:

1.申請人應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開辦企業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並連續工作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每滿1年積3分;

2.申請人有自己的住所,並取得本市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或者簽訂正式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住所,並依法納稅;或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必須連續居住1年或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1分,在合法出租住所和單位宿舍連續居住每滿1年積0.5分。連續居住年限超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3.取得國家教育系列和教育部承認的學歷(學位)的申請人可以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分為:大專(含高職)10.5分,本科學歷及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及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及博士學位37分,以上分(學位)不累加。僅取得學歷或學位的,可按照《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中的相關標準獲得積分。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不與學歷(學位)累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

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負責。

有派出所的城鎮,以派出所轄區為戶口管轄地;未設公安派出所的鄉、鎮,以鄉、鎮管轄為戶口管轄。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是戶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公共宿舍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分散居住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在戶口所在地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部隊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戶口,由各單位指定協助戶口登記機關辦理戶口。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畜牧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帳戶。,應由指定的合作社協助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戶口,由戶口登記機關直接登記在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