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承租人變更管理辦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壹)沒有合法的公有房屋租賃合同;
(二)承租人變更後,成套單用途住房變成成套團體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除房屋結構的;
(五)使用或租賃有爭議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