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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

160.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

外國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法律確定其民事權利能力並有權根據該國法律在俄羅斯聯邦投資的外國法人;根據東道國法律確定其民事權利能力,並根據該國法律有權在俄羅斯聯邦投資的外國非法人組織;根據其國籍所在國法律確定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有權根據該國法律在俄羅斯聯邦投資的外國公民;長期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的無國籍人士,根據其永久居住地所在國法律確定其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有權根據該國法律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投資;根據俄羅斯聯邦的國際協議,有權在俄羅斯聯邦投資的國際組織。

外國投資-外國資本以外國投資者擁有的民事權利客體的形式投資於俄羅斯聯邦的商業活動,如果這些民事權利客體根據聯邦法律不被禁止或限制在俄羅斯聯邦流通,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外幣和俄羅斯貨幣)、其他財產、財產權、知識產權、服務和信息。

外國直接投資——外國投資者根據俄羅斯聯邦民法在俄羅斯聯邦以公司形式設立或重新設立的商業組織的註冊資本(合資資本)中獲得65,438+00%以上的股份(投資);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的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投資;外國投資者作為俄羅斯聯邦境內融資租賃(長期租賃)的出租方,租賃列入獨聯體海關進出口稅則16和17類的設備,海關估價不低於1萬盧布。

161.外國投資者法律制度

(1)除聯邦法律規定的壹些例外情況外,外國投資者的活動及其使用投資利潤的法律制度不能提供比俄羅斯投資者及其使用投資利潤的法律制度更少的優惠待遇。

(2)聯邦法律可以為外國投資者提供壹些限制性例外,限制只能是維護憲法的原則和倫理,保護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確保國防和安全所必需的。

根據俄羅斯聯邦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利益,可以以優惠待遇的形式對外國投資者實行令人鼓舞的例外。俄羅斯聯邦立法規定了優惠的類型和提供方式。

(3)外國法人在俄羅斯聯邦設立的分支機構可以履行其部分或全部職能,包括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以下簡稱母公司)的名義履行代表處的職能,前提是母公司的設立目的及其活動具有商業性質;母公司應根據其接受的在俄羅斯聯邦開展上述活動的義務直接承擔財產責任。

(4)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機構進行再投資時(外資在該機構法定或合資資本中的份額不低於65,438+00%),充分享受本聯邦法律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和優惠待遇。

(5)俄羅斯運營公司自外國投資者加入之日起獲得外商投資運營公司地位。從那壹天起,外商投資經營公司及其外國投資者將享受這壹聯邦法律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和優惠待遇。

(6)自外國投資者退出運營公司之日起(如果有幾個外國投資者參與,則所有外國投資者均將退出),運營公司將失去其外商投資運營公司的地位。自該日起,上述運營公司和外國投資者將失去這壹聯邦法律規定的法律保護、保障和優惠待遇。

162.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的活動

(1)外國投資者在俄羅斯聯邦的權益應得到充分和無條件的保護。這項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的其他聯邦法律和條例以及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保證了這種保護。

(2)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就國家機關、地方自治機關或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不作為)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要求賠償。

(3)外國投資者有權以俄羅斯聯邦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方式在俄羅斯聯邦境內投資,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對外商投資經營公司的法定(合資)資本投資額進行估價。

投資估價應以俄羅斯聯邦貨幣進行。

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受其監管的組織進行的交易,以及上述公司直接或間接擁有俄羅斯運營公司25%以上固定資產的交易,或其他可能封鎖此類運營公司管理機構的決議,必須符合《俄羅斯聯邦保障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外國投資運營公司程序法》(以下簡稱《外國投資程序法》)第9至12條。

163.保護外國投資者向他人轉讓權利和義務

(1)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合同轉讓其權利(轉讓債權)和義務(轉讓責任)。根據法律或法院判決,外國投資者有義務根據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將其權利(轉讓主張)和義務(責任轉移)轉讓給他人。

(2)如果外國或其完全成熟的國家機構為外國投資者的利益出資,擔保在俄羅斯聯邦的投資(根據保險合同),並且在該國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的權利被轉讓(轉讓債權)給該國或其完全成熟的國家機構,則權利轉讓(轉讓債權)在俄羅斯聯邦是合法的。

164.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經營公司的財產被國有化和征用時的補償保證。

(1)除聯邦法律或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特殊情況和原因外,不得強行沒收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經營公司的財產,包括國有化和征收。

(二)征收的,應當將被征收財產的價款支付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經營公司。當導致征用的情況終止時,外國投資者或外商投資經營公司有權通過司法程序索回留置財產。但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該返還已經得到的賠償,同時還要考慮到財產價值減少造成的損失。

在國有化的情況下,國有化財產的價值和其他損失應賠償給外國投資者或有外國投資的經營公司。對損失賠償的爭議應根據本聯邦法律第10條規定的程序解決。

165.保護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運營公司免受俄羅斯聯邦法律變化的不利影響。

(1)資金撥付到優先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當日,如俄羅斯聯邦新的法律法規頒布,或俄羅斯聯邦現有法律法規修改補充,關於進口關稅征收範圍的調整, 聯邦稅(除消費稅和俄羅斯聯邦生產的貨物的增值稅)和支付給國家預算外基金的費用(除支付給俄羅斯聯邦的退休基金費用),增加外國投資者和有外國投資的運營公司在實施優先投資項目中的總稅收負擔,或增加對外國投資在俄羅斯聯邦的禁令和限制, 那麽俄羅斯聯邦的這些新法律法規以及對俄羅斯聯邦現有法律法規的修改和補充將不適用於在《俄羅斯聯邦外國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國投資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實施優先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運營公司, 前提是上述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經營公司運入俄羅斯聯邦關境的貨物專門用於實施優先投資項目。

第九條第二款第1項適用於外資在法定(合資)資本中的份額超過25%的外資運營公司和實施優先投資項目的外資運營公司,不考慮外資在商業機構中的法定(合資)資本份額。

(2)第九條第1款關於確保外國投資者投資條件和制度穩定性的規定適用於投資項目的回收期,但自外國投資者向項目撥付資金之日起不得超過7年。根據項目類型對投資項目回收期的分類應按俄羅斯聯邦政府規定的程序進行。

(三)在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商業組織實施的優先投資項目涉及生產領域、交通設施建設或其他基礎設施建設,且外資總額不低於6543.8億盧布(不低於俄羅斯聯邦中央銀行按本聯邦法生效當日匯率折算的等值外幣金額)的特殊情況下, 且投資回收期超過7年的,俄羅斯聯邦政府應決定對上述外國投資者和企業延長第1條的規定。

(4)第九條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俄羅斯聯邦為維護憲法原則和倫理、保護他人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確保國防和安全而修改、補充或實施的新法律法規。

(5)俄羅斯聯邦政府應確定在進口關稅、支付給國家預算外資金的聯邦稅費以及禁止和限制外國在俄羅斯聯邦投資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和有外資經營公司不利變化的評估標準;確認《外國投資法》第24條規定的聯邦權力執行機構優先投資項目的登記程序;按照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監督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運營公司在優先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履行應盡義務的情況。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經營公司未能履行本款前半段規定的義務的,取消本條規定的優惠待遇。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收回因上述優惠待遇而未付的款項。

166.保證收入、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在俄羅斯境內的使用和匯出俄羅斯境外。

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納稅後,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外國投資法》第4條第2款自由使用其在俄羅斯聯邦的收入和利潤進行再投資,或用於不違反俄羅斯聯邦法律的其他目的,並有權將其投資收入、利潤和其他合法獲得的外匯資金匯往俄羅斯聯邦境外,不受任何限制,包括:

投資的利潤、股息、利息和其他收入;

外商投資經營公司或在俄羅斯聯邦設有分支機構的外國法人在履行合同和其他交易義務時獲得的資金;

外國投資者因撤銷外商投資運營公司或外國法人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轉讓投資財產、財產權和知識產權而獲得的款項;

外國投資法第八條規定的補償。

167.外國投資者有權無障礙地將文件或電子載體形式的設備和信息帶出俄羅斯聯邦。

將文件或電子載體記錄形式的信息帶入俄羅斯聯邦的外國投資者,有權將上述設備和信息無障礙帶出俄羅斯聯邦(對外貿易活動無配額、許可證和其他非稅率調整措施)。

168.保障外國投資者購買證券的權利。

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證券法購買俄羅斯運營公司的股票和其他證券以及國家證券。

169.保障外國投資者參與私有化的權利。

外國投資者有權根據俄羅斯聯邦國有和地方財產私有化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獲得國有和地方財產所有權或獲得私有化企業法定(合資)資本的壹定份額(投資)參與國有和地方財產私有化。

170.外國投資者獲得土地、其他自然資源、建築物、設施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利得到保障。

外國投資者應享有根據俄羅斯聯邦和俄羅斯聯邦實體的法律獲得土地、其他自然資源、建築物、設施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利。

如果俄羅斯聯邦法律中沒有其他規定,外商投資的運營公司可以通過競標(拍賣和招標)方式獲得土地租賃權。

171.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商業機構享受海關稅費優惠。

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經營公司實施優先投資項目時,應根據《俄羅斯聯邦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和《俄羅斯聯邦稅法》(以下簡稱《稅法》)提供優惠的海關稅費。

172.俄羅斯聯邦實體和地方自治機關給予外國投資者的優惠和保障

俄羅斯聯邦各實體和地方自治機關可在各自管轄範圍內給予外國投資者優惠待遇和保護,並向外國投資者利用俄羅斯聯邦主要預算資金、地方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實施的投資項目分配資金和給予其他形式的支持。

173.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的法律。

外國投資者必須遵守俄羅斯聯邦反壟斷法,不得進行惡意競爭和限制性商業活動,包括以生產壹種搶手的商品為目的在俄羅斯聯邦設立外商投資商業機構或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然後將類似的外國生產的商品投入市場,甚至惡意協議使用相關價格、分割商品銷售市場或參與競標(拍賣、招標)。

174.外商投資商業機構的母公司和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實施的財產保險。

如果俄羅斯聯邦法律沒有其他規定,則由外商投資的運營公司辦理與財產損失(損失)、短缺或損壞風險、民事責任風險和企業運營風險相關的財產保險,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上述財產保險由其母公司辦理。

175.外商投資商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1)外商投資運營公司的設立和註銷應按照《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和其他聯邦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聯邦法律根據《外國投資法》第4條第2款規定的除外。

(二)外商投資運營公司作為法人,應在向有關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後壹個月內,向司法機關辦理國家登記:

外商投資運營公司的章程和設立合同(在俄羅斯聯邦民事立法規定的情況下);

外國投資者所在國家的企業名錄摘錄,或者能夠確認外國投資者法律地位的其他文件;

為外國投資者服務的銀行出具的支付能力證明;

繳納登記稅的文件;

為維護憲法制度和道德,保護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確保國防和安全,可以拒絕外資運營公司註冊;

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法律程序對未能在該國註冊提出投訴。

176.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註銷

外國法人設立分支機構的目的是在俄羅斯聯邦境內開展其母公司在俄羅斯聯邦境外的經營活動,撤銷應當基於母公司作為外國法人的決定。

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活動和註銷應由國家根據俄羅斯聯邦政府確定的程序並通過登記方法進行監督。

《外國投資法》第24條規定的聯邦行政機關實施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登記。

為了維護憲法制度和道德,保護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合法利益,確保國防和安全,可以拒絕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登記。

177.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章程要求

(1)母公司應向本聯邦法第24條規定的聯邦行政機關提交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章程等文件。本條第2款和第3款所涉及的文件清單和文件內容要求應經俄羅斯聯邦政府批準。

(二)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章程中,分支機構及其母公司的名稱,母公司的法定組織形式,分支機構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所在地,母公司的法定地址,設立分支機構的目的及其經營項目,分支機構固定資產投資的構成、數額和期限,分支機構的管理程序。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章程可能包含反映該分支機構在俄羅斯聯邦的業務活動特點且不與俄羅斯聯邦法律沖突的其他信息。

(3)外國法人分支機構固定資產投資的計價應由母公司按國內價格或國際市場價格進行。投資金額應以俄羅斯聯邦貨幣計價。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投資評估金額應當在外國法人分支機構章程中註明。

(4)外國法人的分支機構自註冊之日起有權在俄羅斯聯邦境內從事商業活動。

外國法人分支機構應自註銷登記之日起停止在俄羅斯聯邦的業務活動。

178.42對維護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各類經營活動。

這部聯邦法律規定了以下42種對維護國防和國家安全具有戰略意義的商業活動:

(1)實施能夠積極影響水文氣象功能和現象的項目;

(2)實施能夠積極影響地球物理效應和現象的項目;

(三)與使用傳染病病原體有關的經營活動;

(四)核裝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儲存點、放射性廢物倉庫的布局、基礎設施、使用和退役;

(5)處置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包括勘探和開采鈾礦,以及在生產、使用、加工、運輸和儲存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過程中的處置;

(六)放射性廢物在貯存、加工、運輸和掩埋過程中的處置;

(7)在科學研究和實驗設計過程中使用核材料和/或放射性物質;

(八)核裝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儲存點、放射性廢物倉庫的設計;

(九)核裝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儲存點、放射性廢物倉庫的設計和制造設備;

(10)為保證核裝置、放射源、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質儲存點、放射性廢物倉庫的核安全和輻射安全,以及處理核材料、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性廢物的經營活動,對設計、工藝圖紙和論證文件進行鑒定;

(11)開發和生產密碼(寫密碼)設備、受密碼(寫密碼)設備保護的信息系統和電信系統,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這些設備應獲得許可;

(12)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應獲得許可的加密設備的推廣活動;

(13)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應獲得許可的加密設備的技術維護活動;

(14)提供信息編碼領域的服務;

(15)為秘密獲取信息,查明使用住所內電子設備和技術設備的情況(上述活動為保護法人自身需要的除外);

(16)法人從事企業經營活動,以銷售能夠秘密獲取信息的專用技術設備為目的的研究、生產、銷售、購買活動;

(17)發展武器和軍事裝備;

(18)武器和軍事裝備生產;

(19)修理武器和軍事裝備;

(20)回收武器和軍事裝備;

(21)武器和軍事裝備貿易;

(22)生產武器和火器(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除外);

(23)武器、彈藥和彈藥零件的生產(民用和公用武器彈藥的生產除外);

(24)武器和火器的主要部件以及武器和彈藥的貿易(冷兵器、民用和公用武器以及民用和公用武器和彈藥除外);

(25)開發和生產彈藥及其部件;

(26)回收彈藥及其部件;

(27)工業炸藥生產及推廣;

(28)確保航空安全的活動;

(29)空間活動;

(30)發展航空設備,包括兩用航空設備;

(31)航空裝備生產,包括兩用航空裝備;

(32)航空設備維修,包括兩用航空設備(由民航單位完成的部件和機組維修除外);

(33)測試航空設備,包括兩用航空設備;

(34)在居民占俄羅斯聯邦主要居民1/2或1/2以上的地區開展電視廣播業務;

(35)在居民占俄羅斯聯邦主要居民1/2或1/2以上的地區開展無線電廣播服務;

(36)在《俄羅斯聯邦自然壟斷法》第4條第1款規定的範圍內提供服務。147 1995年8月7日頒布,適用於列入自然壟斷實體名單的經營實體,但提供公用電信和公用郵政通信服務以及沿配電網輸送熱能和電能服務的自然壟斷實體除外;

(37)《聯邦競爭保護法》第23條清單中列出的占支配地位的商業實體在以下地方開展商業活動:

1)在俄羅斯聯邦地理邊界內的電信服務市場(提供互聯網接入的服務除外);

2)在俄羅斯聯邦五個或更多主要地區的固定電話通信服務市場;

3)在聯邦城市地理邊界內的固定電話通信服務市場;

(38)在生產用於制造武器和軍事裝備的特殊金屬和合金方面占主導地位的運營公司開展商業活動;

(39)在聯邦礦產資源區塊進行地質研究和/或礦產勘探和開采;

(40)捕撈(捕獲)水生生物資源;

(41)經營主體從事印刷行業,如果經營主體能夠保證單個印刷頁面每月能夠印刷2億頁以上;

(42)從事編輯經營實體和/或期刊出版物的出版者,每期期刊發行量不得低於1萬冊。

179.《外國投資程序法》涉及的交易

(1)以下幾類交易屬於應事先協商好的交易:

1)交易後(具有戰略意義、使用聯邦礦產資源區塊的運營公司法定資本的股票或股份交易除外),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獲得:

直接或間接控制戰略運營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股份(股份)總數的50%以上;

戰略運營公司的唯壹執行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機構50%以上的成員,和/或該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集體管理機構50%以上的成員有可能當選。

2)具有戰略意義、使用聯邦礦產資源區塊的運營公司法定股本(股份)的交易,由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通過此類交易獲得。

3)直接或間接控制該類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股份(股)總數的10%。

4)超過65,438+00%的戰略公司的唯壹執行機構和/或集體執行機構成員,和/或超過65,438+00%的此類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或其他集體管理機構成員有可能當選。

5)如果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直接或間接控制在聯邦地下資源區塊運營的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的股份(股份)總數的65,438+00%以上,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將再次購買該公司法定資本的股份(股份)。

6)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內的運營公司或個體私營業主行使戰略運營公司經理(管理機構)職能的合同。

7)對於外國投資者、國際組織或其控制的組織,獲得戰略公司法定資本中超過25%的總投票權股份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或獲得其他可能阻止此類公司的管理機構通過決議的交易,或獲得具有戰略意義並使用聯邦地下資源區塊的運營公司法定資本中超過5%的總投票權股份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

8)旨在將戰略運營公司管理機構的決策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的其他交易,包括企業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條件。

(2)特別是《外國投資程序法》第7條第1項、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交易如下:

1)戰略運營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的股份(股份)的出售、贈與和置換合同,以及其他協議,據此上述股份(股份)的所有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

2)以戰略運營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的股票(股份)為基礎的委托管理合同和/或類似協議。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投資集團通過第三方進行交易,導致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的,可以認定是外國投資者或者投資集團控制該類公司。那麽任何交易都是對壹個具有戰略意義的公司的控制,都應該按照這個聯邦法律的規定事先協商好。

(四)本條規定連同本法第七條第1至3款規定的情形,適用於外國投資者或者投資集團因收購股票(股份)而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其他戰略性公司經營。其中包括:根據1995年2月26日頒布的《股份公司法》第208號(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法》)第842條規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履行購買該類公司證券的義務。

(5)如果由於運營公司收購或贖回和轉讓個人股份(其法定資本的股份)、屬於公司的股份在股東之間的分配、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以及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導致運營公司法定資本中有表決權的股份(股份)比例發生變化,並確定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控制該公司, 在這種情況下,外國投資者或投資集團必須在確定公司控制權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根據本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通過協商提交控制申請。

180.戰略運營公司的檢查程序

(1)自確定《外國投資程序法》第9條第3款和第5款所列事實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被授權機構必須向保證安全的聯邦權力執行機構發送關於提供威脅國防和國家安全的信息的咨詢函,或因與戰略運營公司或其法定資本股(股)進行交易。或者根據本聯邦法第七條第五款,發現對戰略經營的公司存在控制,但不存在這種威脅,並在確定上述事實之日起30日內,檢查該公司是否符合以下特征:

公司是否擁有本聯邦法律第6條規定的經營項目以及根據俄羅斯聯邦法律頒發的許可證。

公司是否有權在聯邦礦產資源區塊進行地質研究和/或礦產勘探和開采。

(2)本條第1款所列咨詢函附上申請表。

(3)自授權機構出具咨詢函之日起20天內,聯邦安全保障權力執行機構應根據本聯邦法第7條第5款向授權機構發送評估結論,即國防和國家安全因相應交易或控制的存在而受到威脅或不存在威脅。

(4)如果戰略運營公司符合第10條第1款第2項所列特征,授權機構必須在確定這壹事實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部門間國家秘密保護委員會發送咨詢函,要求提供俄羅斯聯邦存在國際條約的信息。根據存在與否,申請人是外國自然人或多個外國自然人或法人申請人擔任壹定職務的雇員。

(5)在授權機構出具咨詢函之日起14天內,保護國家秘密部門間委員會應向授權機構發送是否存在本條第4款規定的俄羅斯聯邦國際條約的鑒定結論。

(6)在第10條規定的檢查工作結束後3日內,授權機構收到本條第3款和第5款所列的聯邦安全執行局的鑒定結論和跨部門國家秘密保護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如果是根據本條第4款的規定發出咨詢函),授權機構出具上述鑒定結論, 本聯邦法第9條、第1款第2項和第3項、第1款規定的檢查所獲得的申請和資料,以及本單位對通過協商進行的交易或控制決策的預協商或對未經預協商的交易或控制決策提出的建議。

(7)申請人可按規定程序對認可機構根據申請審查和戰略公司檢查所作出的決定、作為(不作為)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