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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軌道交通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維護軌道交通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城市快速軌道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橋、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等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第四條軌道交通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綜合開發、安全運營、規範服務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將軌道交通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軌道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軌道交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 *治理體系,倡導軌道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軌道交通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和應急處置。第六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水利、衛生、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具體負責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及相關綜合開發,並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軌道交通沿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相應的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確保項目資本金和運營資金按時足額籌集。軌道交通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財政補貼。

吸引和鼓勵社會資金依法參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愛護軌道交通設施,遵守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有權投訴、舉報違反軌道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為。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和誌願服務組織參與軌道交通宣傳、服務和管理活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條軌道交通規劃包括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建設規劃、沿線土地利用控制規劃、軌道交通與其他交通的換乘規劃。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並與鐵路、公路、城市道路、機場、港口等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相銜接。

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沿線土地利用控制規劃、與其他交通的換乘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組織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軌道交通建設規劃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組織編制,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編制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公眾、專家、沿線縣級人民政府和相關單位的意見。

經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十壹條軌道交通規劃涉及公共安全設施、設備、場地、房屋等。,並應與軌道交通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營和維護管理。第十二條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批準的軌道交通規劃,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和車站周邊用地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站點用地規劃時,應根據規劃要求,結合客流、乘客換乘需求和用地條件,明確換乘樞紐、公交車站、公共* * *步行空間、公共* * *自行車停放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公共* * *廁所、無障礙設施等公共設施用地。第十三條軌道交通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依法單獨設立和登記。第十四條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範圍和空間內依法進行土地綜合開發、商業、廣告等活動,所得收益用於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並接受財政、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監管。

軌道交通綜合發展規劃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軌道交通土地綜合開發、商業和廣告等經營活動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國有土地出讓的有關規定。土地綜合開發應當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和其他公共設施。

軌道交通用地綜合開發範圍內的土地,根據軌道交通建設進度同步規劃、聯合供應、立體開發;結構不可分割、必須統壹實施的項目,應與軌道交通項目同步建設。

軌道交通的土地綜合開發、商業和廣告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交通功能和公共服務功能,不得損害公眾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