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二百壹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