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至是有自己電廠的電力公司。電價高的時候,它就用自己的設備發電。售電公司代表電力用戶參與市場交易,有利於電力交易中心的統壹管理和電力消費的穩定。同時實現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國家電網的多邊共贏,推動電力交易市場化改革順利進行。
電力工業的基本定位是“公司化重組、商業化運作、法制化管理”。從現在起到20世紀初,發電領域將逐步引入競爭機制,逐步形成開放的發電側商業模式,即各發電公司根據電價競爭上網的市場機制,即初步形成電力市場化。
競爭性電力市場是開放的、競爭性的、有計劃的和協調的。競爭性電力市場的要素包括市場主體(賣方和買方)、市場客體(買方和賣方的交易客體,如電力、輸電權和輔助服務)、市場載體、市場價格和市場規則。
法律依據
電力市場監管辦法
第七條電力市場監管的對象包括電力市場主體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電力市場的主體包括發電企業、輸電企業、供電企業和經電力監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批準的用戶。電力調度交易機構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調度機構。
前款所稱供電企業包括獨立的配電企業;前款所稱區域電力調度交易中心包括區域電力調度中心和區域電力交易中心。第九條除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外,電力監管機構還應當對發電企業的下列情形進行監管:
(a)在每個電力市場中的份額比例;
(二)新增裝機容量、兼並、重組、股權變動或租賃經營;
(三)不正當競爭、串通報價和非法交易;
(四)調度指令的執行情況;
(五)執行與用戶簽訂的相關合同。第八條電力監管機構對電力市場主體和電力調度交易機構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管:
(壹)履行電力系統安全保障義務;
(二)進入和退出電力市場的情況;
(三)電力市場交易資格信息;
(四)電力市場運行規則的執行情況;
(五)電費的交易和結算;
(六)信息披露;
(七)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平衡資本賬戶管理和資金運用。第十條除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情形外,電力監管機構還應當對輸電企業的下列情形進行監管:
公平和非歧視性地開放電網和提供輸電服務;
(二)電網互聯;
(三)發電企業的發電情況;
(四)輸電價格的執行情況;
(五)有償輔助服務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