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租赁公司 - 誰擁有經營租賃?

誰擁有經營租賃?

在壹般的財產租賃關系中,承租人有在租賃期滿後返還租賃物的義務。但是,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不同於壹般的財產租賃。是承租方選擇的某壹種機器設備,這種機器設備是專用的但不是通用的。因此,租賃期限屆滿時,法律壹般規定承租人有權保留和購買租賃設備。

該期權的授予不僅有利於承租人生產經營的繼續正常進行,也不違背出租人的初衷。租賃公司之所以要購買機器設備,並不是為了取得或保留機器設備的所有權,而是以此為手段獲取利潤。

租賃期滿後,租賃物的所有權有三種處理方式: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也就是說,在融資租賃合同中,雙方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時,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或出租人所有;屬於出租人所有的,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2.租賃期限屆滿,對承租人選擇保留或者續租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雖有約定,但承租人不保留或者續租租賃物的,承租人應當按期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3.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704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

第709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七百壹十章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壹章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