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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押金退還規定

法律分析:(1)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租賃關系終止時,房東應當返還承租人。

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出租方應在租賃關系終止且承租人已搬離、清理完畢並支付所有應付費用的次日,將租賃保證金全額無息返還給承租人。

(二)租房期間的財務損失可從押金中扣除。

租房期間如有財產損失,可相應扣除押金,扣除財產損失後應退還押金。在沒有明確約定定金性質的情況下,定金的作用是為房屋及其中的財產設定擔保。租賃期間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內設施財產損失的,從押金中扣除。未造成損失的,合同期滿或終止時應返還。

(三)押金退還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起訴訟。

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的問題,可由雙方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收集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租賃合同沒有規定押金的性質或規則,押金將被視為租賃預付款,無論如何都要退還。

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保證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六條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