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未遷居他地且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擴展數據:
合法穩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實際居住在市區內合法擁有的房屋中;
2、在當地住建(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3.雇主或學校提供的宿舍;
4.符合居住條件並實際居住的自購住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和單位授權自用的經濟適用房、公有住房單位。
在出租房屋時,出租房屋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租賃登記應在住建(房管)部門辦理。
2、房子要獨立,有單獨的門牌號(共有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