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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妳買的房子嗎?

合法穩定住所不代表妳買的房子。住所是指確定將法律關系集中於壹地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地址,是公民生活和民事活動的主要基地或中心場所。

《民法通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以自己的住所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壹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經常居住地”應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且有長期居住目的的居住地。公民從戶籍所在地遷出後未遷居他地且無經常居住地的,仍應以原戶籍所在地為戶籍所在地。

擴展數據:

合法穩定住所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實際居住在市區內合法擁有的房屋中;

2、在當地住建(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

3.雇主或學校提供的宿舍;

4.符合居住條件並實際居住的自購住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和單位授權自用的經濟適用房、公有住房單位。

在出租房屋時,出租房屋應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1.租賃登記應在住建(房管)部門辦理。

2、房子要獨立,有單獨的門牌號(共有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除外)。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