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以下條件:
1,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3、申請人是外來務工人員,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二、租住公租房的註意事項
1.公共租賃住房需要辦理備案手續:合同簽訂後,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或者其委托的運營單位應當在30日內將合同報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備案。
2.公租房租期有5年限制:公租房租期壹般不超過5年。
3.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確定本區域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定期調整。
4.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應當根據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確定。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