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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法體現的精神

房屋的“續租權”在法律上稱為“優先租賃權”。優先租賃權是指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需要繼續租賃房屋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優先於其他第三人取得租賃權。具體來說,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期待權,其設立於租賃關系之初,發生於租賃合同期滿之時。在租賃關系中,原承租人在合同到期要求續簽租賃合同時,在同等條件下對原租賃物享有優先權。優先購買權是壹種有限制的物權,只有在同等條件下才能享有。同等條件的內容首先是指價格相同,即租金應該相同;其次,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也應該相同。如果是分期付款的話,分期付款的方式也應該是壹樣的。“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出自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可見,房屋出售時,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那麽房屋出租時,承租人也應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這並不違背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