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產還是可以買賣的,但是價格不可能和自主產權房壹樣。
2、建在集體土地上的集體產權房屋,不能辦理房屋土地使用證,不屬於私有財產,不能上市交易。
3.這類房屋的建設由區政府直接審批,不經房管局登記。居民對房屋沒有完全獨立的產權,有的只有農村集體房屋的產權,業內稱之為“鄉鎮產權”。鄉鎮產權不是字面上某壹級政府發的,而是在壹些村裏發的。
4、當地政府未經國家允許,將村裏的土地交給開發商,並建造和公開出售商品房。
擴展數據:
集體產權房的利與弊
1.沒有房產證
1.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壹法律證明。合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2.也就是說,只有擁有個人產權才能證明房子是妳的,而不僅僅是使用權。
3.根據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在土地性質發生變化之前不能買賣,在土地上建造的相應房屋也不能買賣、轉讓,因此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不能用於抵押和貸款。
1,《擔保法》明確規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可以抵押”,“鄉鎮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能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2.貸款和抵押都要登記,登記的唯壹證明就是房產證。現在農村的房子既沒有房產證,也沒有登記。
三是容易產生糾紛,房子沒有保障。
1.相當壹部分集體產權房是村裏自己開發的,也就是說當時的書記是開發商的頭。如果幾年後有所改變,很可能會有爭議。
2.村裏開發的房子,壹般都是以改善村名居住條件的名義開發的。沒有法律保障,沒有房產證,沒有土地證。
3、農村住宅產權的買賣,並沒有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而只是簽訂了租賃合同,合同房屋的性質也與實際有很大不同。而唯壹的購買合同也可能因為大隊書記的變動而變得無效。
4.《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村民賣房後,意味著再也沒有宅基地,面臨房屋拆遷、增值、繼承等各種因素,村民開始後悔自己的賣房行為。
5.鑒於集體產權對外出售本身就是壹種違法行為,而賣方完全有權利和可能拿回自己的房子,那麽購房者就只能處於被動和無奈的尷尬境地。
第四,房子質量沒有保證。
1.房子開發首先必須是有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很多集體產權房都是土地所在村開發的,根本沒有資質,質量和信譽都沒有保證。
2.開發商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竣工後,開發商應向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屬登記,由登記部門通知房地產測繪部門進行現場勘測,直至勘測數據確定。
3.權屬管理部門需要通知土地管理部門最終核定地價,還要根據規劃批準的用途審核項目是否為實用用地,是否按規劃面積建設,最後支付地價,以及拆遷安置的結算情況。
4.以上內容全部核實無誤後,才能確認產權,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5.與商品房相比,集體產權房缺少質檢手續。買了房子後,只持有與當地鄉鎮政府簽訂的合同,比壹般商品房存在更大的質量隱患。
百度百科-集體產權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