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5條。根據租賃合同,在承租人占有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承租人根據租賃合同約定占有期間,租賃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壹)房屋出租前已經抵押,因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而發生所有權變更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